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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评定职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3-17 生效日期: 1983-03-17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为了适应开创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新局面的需要,实现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不断提高他们教育管理的专业知识水平与科学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办好高等学校努力作出贡献,现根据原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确定和晋升科技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意见》(见附件一),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就教育管理干部评定职称的几个部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各级从事教学等业务管理工作的干部,凡具有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历的,评定相应的教师职称,但在统计报表、档案材料、工作证明中应注明“教育管理”,以与专职教师相区别,他们评定职称的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按照我部制定的《高等字校教育管理干部评定各级职称的考核标准(试行)》(见附件二)掌握。鉴于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教学等业务管理干部评定职称,对外语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如其他各项条件完全具备,只是外语程度差而年龄又较大的,亦可评定相应职称。
  高等学校教学等业务管理干部确定和提升上述职称,必须认真填写《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确定和提升职称呈报表》,由所在部门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考核并作出鉴定,然后由相应的教育管理干部职称评审组织提出评审意见。
  高等学校教学等业务管理干部职称评审组织,应由主管干部工作的校(院)领导干部、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和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组成。教育管理干部职称评审组织的成员,由校(院)党委批准。
  教学等业务管理干部各级职称的审批权限,与高等学校教师各级职称的审批权限相同。省、市、自治区一级应专门成立高等学校管理干部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长和高等学校主管教学、科研、干部工作的领导干部等若干人组成。

  二、高等学校各级政治工作干部和教育行政干部,评定办事员、科员、正副科级干部、正副处级干部。正副科级干部,正副处级干部的评定条件,可参照《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评定各级职称的考证核标准(试行)》中讲师、副教授。教授的条件掌握。其审批权限和评审组织与教学等业务管理干部相同。在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组织评审正副处级干部时,须请省、市、自治区委宣传部(或文教部)负责同志参加评审。在待遇上,科员同助教,正副科级干部同讲师,正副处级干部同副教授;个别正处级干部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可同教授。
  政治工作和教育行政干部中,原有高等学校教只称的和原担任过教学工作的,亦可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评定职称。

  三、高等学校从事研究、工程、基建、物资、会计、统计、经济、卫生技术、图书档案资料、编辑、外语翻译等业务工作的人员,一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业务职称。从事这些方面业务管理工作的干部,可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评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干部职称。

  四、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干部,凡是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力的,按照我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干部评定教师职称试行办法》(见附件三)评定教师职称。
  各类教育管理干部确定和提升上述职称是一项严肃细致的政策性很强的新的工作,尚缺乏考核评定经验,各高等学校一定要注意加强领导,做好调查研究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全面考核,严格掌握标准,保证质量。在评定各级职称时,一定要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和政策水平、业务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级工作成效为主要依据,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管理工作的资历,但不得以学历、工作年限、工资级别套定职称。各校应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并可根据各校实际情况和不同岗位,拟订评定的具体标准和细则,尽可能使评定工作客观化、科学化,逐步地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在试行中有何经验、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本通知,请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转发本地区内各高等学校(包括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其中附件四由省、市、自治区复制下发。附件一: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关于确定和晋科产技管理干部
  技术职称的意见
  (1980年8月14日)
  关于确定和晋升科技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问题,曾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并于七月上旬经全国自然科学技术职称座谈会讨论,现提出以下意见,供考核、评定时参照。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告我们。

一、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技术的管理已经成为一门科学。
  加速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科技管理队伍,按照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来进行管理,这是发展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一个基本条件,也是改革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和改善党对科学技术工作领导的一项组织保证。
  对科技管理干部授予技术职称,是建设这支队伍的措施之一。这有利于科技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有利于选拔、培养中、青年科技管理干部,使他们专心学习科技管理的理论知识,积累经验,不断的提高管理水平。
  目前我国主要还是行政管理体制,对从事科技管理工作的人员没有规定条件,缺乏严格要求,一些专业技术人员调任管理工作后,所学专业知识在工作上用的不多,逐渐变成行政干部;不少非专业技术人员调做科技管理工作以后,虽然缺乏专业技术知识,也同样在进行管理。鉴于这些复杂情况,考虑到有利于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的尽快提高,故目前在确定和晋升科技管理干部技术职称时,必须严格掌握,只在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或原已取得技术职称的人员范围内进行。
二、在工业、农业、科学技术、教育、卫生等各级机关、学术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科学研究、教学、医药卫生技术等学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属科技管理部门。
  在上述部门中(也有少数在其它部门中),专职从事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为科技管理干部。
  科技管理干部根据所在单位的专业性质,分别采用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笠学研究、教学、卫生技术系列的技术职称。
三、工程、农业、科研、教学、卫生系列中的科技管理干部的技术职称与该专业科技人员的技术职管相同。但在计报表、档案记录等必要时,应在适有格栏内注明“科技管理”四个字,以与专业科技人员相区别。
四、确定和晋升科技管理干部的技术职称,以工作成绩、科学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业务组织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及从事科技管理工作或科技工作的资历。
五、科技管理干部确定或提升技术职称,按科技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相应的技术(或学术)组织评定(教育、卫生系列可以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进行)。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应该参加评定工作,以利于从管理工作和政策水平方面提出意见。
六、在关于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说明中,有关复查、套改、考核、测验、外语要求的基本精神也适用于科技管理干部。
七、根据有关地区试点的试验,我们初步起草了《科技管理干部考核晋升的业务标准条件》,现附后,供参考。附:
  科技管理干部考核晋升的
  业务标准条件

    第一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中专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可定为技术员或相应的技术职称:
  (一)具有从事或所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对分管的科技管理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及有关制度规定,有基本了解;
  (三)在有关人员指导下,能完成某一方面的科技管理工作任务。

    第二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或技术员等相应技术职称的科技管理干部,具备下列条件,可砍定或提升为助理工程师或相应的技术职称:
  (一)具有所管范围内有关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二)对分管的科技管理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及有关制度规定能基本掌握
  (三)能较好地领会党和政论的有关方针政策;
  (四)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刊

    第三条    具有助理工程师等相应技术职称的科技管理干部,具备下列条件,可确定或提升为工程师或相应的技术职称: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所管范围内有关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并了解这些学科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现代化科技管理知识;
  (二)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有关科技工作的进展有一定了解,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较好地完成任务,并取得一定的成绩,或所管工作取得一定经济效果;
  (三)能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四)能协助、指导初级科技管理干部的工作和学习;
  (五)能阅读一门外文书刊。

    第四条    具有工程师等相应技术职称的科技管理干部,具有下列条件,可确定或提升为高级工程师或相应的技术职称;
  (一)有比较系统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行业的有关学科有较广博的知识,熟悉这些学科的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政治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和现代科技管理的知识;
  (二)熟悉和掌握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科技工作的进展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并为促进生产力发展,发展科学技术或加强科技管理,作出了显著成绩,或所管工作取得较大经济效果;
  (三)能掌握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能分研究有关的科技政策,并提出有益的建议;
  (四)能指导初、中级科技管理干部的工作和学习;
  (五)熟练掌握一门外文。附件二:
  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
  评定各级职称的考核标准(试行)

    第一条    教育管理干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十二大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严守法纪,积极钻研教育管理科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有创新精神,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为办好高等学校努力作出贡献。

    第二条    合于第一条要求,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具备下列各项条件,可确定为助教(教育管理):
  (一)初步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组织管理的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所从事工作范围的一般业务管理知识,能写有关材料,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助教(教育管理)合于第一条要求,具备下列条件,可提升为讲师(教育管理):
  (一)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我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独立地开展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较好地完成任务,要作有一定成效;
  (二)具有比较系统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业务管理知识,对所从事工作重视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并有一定的起草工作计划、报告的能力;
  (三)有指导一般教育管理干部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四)能阅读一门外文刊。

    第四条    讲师(教育管理)合于第一条要求,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可提升为副教授(教育管理)
  (一)具有较高和政策水平和较强和组织领导能力,能掌握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作成绩比较显著;
  (二)具有系统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业务管理知识,并比较了解国内外教育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对所管范围工作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实际经验比较丰富,熟悉本职工作规律,能主持制订全面的工作计划,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报告、总结或管理工作的研究成果;
  (四)在培养、指导教育管理干部方面有一定成绩;
  (五)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文。

    第五条    副教授(教育管理)合于第一条要求,具备下列各项条件,可提升为教授(教育管理):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较好地掌握党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改进教育管理工作有重要贡献;
  (二)具有系统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知识和全面的业务管理知识,并熟悉国内外教育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发民趋势;
  (三)精通主管的教育管理工作,熟悉办学规律,实际经验丰富,在教育管理工作上造诣较深,并有有创见的工作报告、总结、论著或突出的研究成果;
  (四)在培养、指导教育管理干部方面,成绩显著;
  (五)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文。附件三:
  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干训评定教师职称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干部队伍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思想政治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科学,一门专业。在高等学校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干部,既是党的政治工作干部,也是学校的教师。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学生。有的可以给学生讲授马列主义理论课或形势任务课、思想品德课。

    第二条    高等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干部(包括政治辅导员、校系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共青团工作的干部、思想品德教研室的教师),其职称与其他专业的教师职称相同,定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级。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干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作风正派,严守法纪,注意积累和总结经验,探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客观规律,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使自己成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专门家。

    第四条    高等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干部确定与提升职称,应以思想政治表现、政策理论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成效为主要依据,适当考虑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资历。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要求的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经过一年见习期考察,具备下列条件,可确定为助教:
  (一)基本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内容、方法及有关的方针政策,有带好班集体的能力;
  (二)具有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和所在系或专业的一般知识;
  (三)能担任形势任务课、思想品德课的辅导工作;
  (四)能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写出有分析的工作报告或调查报告,能指导学生进行社会调查。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要求,已经熟练地担任助教工作,成绩优良,具备下列条件,可确定或提升为讲师:
  (一)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工作有比较显著的成效;
  (二)具有比较系统的马列主义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历史、文学、艺术、教育等有关知识,以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思潮有识别能力;
  (三)能针对学生思想实际,讲授形势任务课、思想品德课,教学效果较好;
  (四)能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写出有一定质量的工作报告、调查报告或论文。

    第七条    符合第三条要求,已经熟练地担任讲师工作,成绩优良,具备下要件,可确定或提升为副教授: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验,工作有显著成效;
  (二)具有系统而坚实的马列主义理论知识,对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思潮具有较深的分析批判能力,对文学、艺术作品有较强的鉴别能力;
  (三)能胜任形势任务课、思想品德课的教学工作;质量较高;
  (四)能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写出具有较高水平的工作报告、调查报告或论文专著,对改进和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较大贡献;
  (五)能指导助教、讲师的学习和工作。

    第八条   符合第三条要求,已经熟练地担任副教授工作,具备下列条件,可确定或提升为教授:
  (一)政策水平高,有丰富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验。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突出贡献;
  (二)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造诣较深,具有比较渊博的历史、文学、艺术、教育学等有关知识,并对某一领或有较高的鉴别能力;
  (三)能胜任形势任务课、思想品德课的教的教学工作,成绩卓著;
  (四)能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写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工作报告、调查报告或有高水平的教材、论著;
  (五)在培养和指导助教、讲师的进修、提高方面,有显著成绩。

    第九条    符合第三条要求,政治上、业务上进步特别快,在改进和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特别卓著,或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提前或破格提升。

    第十条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干部确定与提升职称,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宣传、学生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和马列主义理论课的教授、副教授若干人组成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各省、市、自治区应在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职称评审委员会下,专门设立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干部教授、副教授职称评审组进行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干部确定与提升职称,由所在单位领导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本人提交担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和有关材料,经系(或部、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提交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与提升各级职称的审批权限,与其他专业教师各级职称的审批权限相同。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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