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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重申严格涉外公证手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1-13 生效日期: 1980-01-13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ぉ:
  据我一些驻外使馆来函反映,最近他们发现国内有些侨眷直接给在国外的亲属邮寄证明信件,如毕业证书、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出证单位是派出所、中学及生产大队革委会。驻在国对这些证件均拒绝受理。
   关于出具涉外证明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曾于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联合发了一个通知,重申出具涉外证明统一由法院(或公证处ぉ办理。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只能向法院(或公证处ぉ提供情况,不得出具证明。
   现重申上述通知精神仍继续有效,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出具涉外证明统一由法院或公证处办理的通知
公发(1973ぉ105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外事部门、中国红十字会:
   关于出具涉外证明问题,过去曾有明文规定,统一由法院(或公证处ぉ办理。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只能向法院提供情况,不得出具证明。但据有关方面反映,最近不断发现黑龙江吉林广东等地有些要求出境定居或探亲的外侨(特别是日侨ぉ和华侨、侨眷,从他们所在工厂、学校、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派出所等基层单位取得盖有公章的各种证明,寄往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馆。有的基层单位还直接向外国政府发函索要调查材料。这些随便索要和出具涉外证明的现象,对外将会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同时也给敌特和坏人提供伪造证件的方便条件。
   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继续发生,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一九六三年八月十三日《复关于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问题》和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关于严格涉外公证手续的通知》重新印发给你们,今后请严格按照这两个文件的规定精神执行。这两个文件可转发到县以上的法院、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此精神可传达到有外侨和华侨、侨眷的工厂、学校、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派出所等基层单位的领导干部及掌管公章的人员。同时各地负责外侨管理的机构,应向外侨进行有关这一问题的教育,明确说明外侨在向外国驻华使馆提供证明手续,需要中国方面出具时,应由我法院(或公证处ぉ公证后方为有效。对批准出境的华侨和侨眷,在发给出境通行证时应告诉他们,国内有关单位发给的结婚、离婚、出生、死亡、经历、学历等证明,需经当地人民法院(或公证处ぉ予以公证,才能在国外生效(注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较少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指定若干县、市人民法院负责办理此项业务,并通知所属的单位。各地有关机关对申请办理涉外证明的我国公民也应按此精神进行教育。
1973年11月29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涉外公证手续的通知
(64ぉ法司字第217号  (64ぉ公发(治ぉ611号  (64ぉ部领一会字第63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ぉ、外事处、西藏分院、西藏筹委公安处:
   近来违反涉外纪律和不按规定手续办理涉外证明的事件不断发生。有的用乡长或生产大队长名义开具死亡证明书,发往新加坡使用;有的将生产大队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直接寄到英国驻我国代办处认证。这些违反涉外纪律的行为,已给我国的外事工作添了不少麻烦,有的造成了不好影响。为了避免这类事件再次发生,特规定如下:
   我国公民申请办理出生、死亡、亲属关系等等涉外证明文件,统一由法院(公证处ぉ办理。人民公社(乡ぉ、生产大队及其他有关机关只能向法院(公证处ぉ提供情况,均不得直接出具涉外证明文件寄往港澳地区或国外,也不得寄往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
   华侨、侨眷较多的广东省、福建省,由公安厅采取措施,将本通知精神口头传达到公社和生产大队。

196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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