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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观光局灾害防救紧急应变通报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7 生效日期: 2005-04-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观秘字第0940008875号

一、交通部观光局(以下简称本局)及所属各机关为建立长期性、全天候、制度化的紧急通报处理系统,针对各种灾害能及时掌握与响应,特订定本要点。

二、灾害范围之界定:

(一)观光旅游灾害(事故):

1.旅游紧急事故:指因海难(海啸)、劫机、火灾、天灾、车祸、中毒、疾病及其它事变,致造成旅客伤亡或滞留之情事。

2.国家风景区事故:较大区域性灾害,损失重大,致区域景点陷于停顿,无法对外开放。

3.游乐区事故:观光地区游乐设施发生重大意外伤亡者。

(二)其它灾害:

1.发生全面性或较大区域性之台风、地震、水灾、旱灾等天然灾害,致处、站陷于重大停顿者。

2.其它因海难(海啸)、火灾、爆炸、核子事故、重大建筑灾害、公用气体、油料、电气管线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景点旅游与公共安全之重大灾害者。

3.办公厅舍灾害事故:所辖机关办公厅舍内,公共设施因故受损,致有公共安全之虞者。

4.因发生海难(海啸)灾害前加强海滨游憩据点之海啸警报传递注意事项,详如附件六

三、灾害规模及通报层级:

(一)灾害规模分级:

1.甲级灾害规模:

(1)观光旅游事故发生死伤十人以上者。

(2)海难(海啸)等灾害造成伤亡或灾害有扩大之趋势,可预见灾害对社会有重大影响者。

(3)具新闻性、政治性、社会敏感性或经局长认为有陈报之必要者。

2.乙级灾害规模:

(1)旅行业举办之团体旅游活动因劫机、火灾、天灾、海难、中毒、疾病及其它事变,造成旅客伤亡或滞留之情事。

(2)国家风景区(含原台湾省旅游局所辖风景区)内发生三人以上旅客死亡或九人以下旅客死伤之旅游事故。

(3)观光旅游事故发生死亡人数三人以上或死伤人数达九人以下。

(4)具新闻性、政治性、社会敏感性或经承办单位认为有陈报之必要者。

(5)所辖机关办公厅舍内,公共设施因故受损,致有公共安全之虞者。

3.丙级灾害规模:

(1)观光旅游事故发生人员死伤者或无人死伤惟灾情有扩大之虞者或灾情有严重影响者。

(2)具新闻性、政治性、社会敏感性者。

(二)灾害通报层级:

有关各灾害规模及通报层级均请先通报本局及当地县(市)政府消防局及灾害权责相关机关,如经审查灾害达乙级规模以上时,由本局转陈交通部路政司(观光科)并复式通报交通部交通动员委员会(上班时间)或交通部值日室(非上班时间),另由交通部复审规模、层级后,陈报相关上级单位。

四、各类灾害防救紧急应变小组成立时机:

(一)灾害事故发生时,其相关机关应立即成立,并即通报本局主(协)办单位。

(二)本局主(协)办单位得视灾害状况签奉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核准后成立。

(三)各类中央灾害防救中心成立时,本局及所属各相关机关应立即配合成立。

(四)依前述条件,上班时间成立紧急应变小组时,由各业务单位直接掌握状况(下班前,则应以书面状况会知人事室,俾使值日同仁掌握状况);非上班时间,则由本局值日同仁即配合成立紧急应变小组并兼任通报联系工作,视状况参照「观光局及所属单位主管通讯簿」通报本局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及紧急应变小组连络人或业务主管,并参照「交通部灾害紧急通报通讯簿(如附件五)」通报交通部。

五、灾害防救紧急应变小组职掌:(非上班时间由本局值日同仁兼任本项工作)

(一)灾情之收集、通报及陈报各业务单位主管。

(二)善后处理情形之汇整。

(三)相关机关之联系。

(四)紧急应变作业之通报。

(五)适时发布新闻。

六、通报作业:

(一)本局受理灾害通报之主(协)办单位:(如附件一)

(二)害通报程序:

1.电话通报:本局各单位及所属各机关于获悉所辖发生灾害时,应迅速查证,并立即电话通报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及主(协)办单位。

2.传真通报:除电话通报外,并应于一小时内以传真方式传送「观光局所属各单位(管理处)灾害通报单」予本局(如附件二)。

3.后续通报:嗣后除重大灾情应视处理状况随时通报外,原则上每隔四小时传送一次「交通部观光局灾害通报汇总表」予本局(如附件三),俾掌握灾情及时响应。

(三)本局主(协)办单位承办人员接获通报,经查证无误后,应即签报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并电话通报交通部路政司(如无法通报时,得循复式通报窗口交通动员委员会)。

(四)除电话通报外,本局相关人员并应于一小时内以「交通部观光局灾害通报单」(如附件四)通报交通部路政司(观光科)并复式通报交通部交通动员委员会。

七、本局同仁奉派进驻各类中央灾害防救中心,以及本局或所属各机关成立紧急应变小组时,相关工作人员于非上班时间处理灾害紧急通报相关事项,往、返得运用最迅速之交通工具;相关之通讯、交通、加班费用得依需要核实报销,并不受一般加班规定限制。

八、所辖发生灾害时,本局暨所属相关机关首长及单位主管,在无安全顾虑的情况下,应立即至现场了解实际状况,必要时并陈报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亲自到现场了解损害及抢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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