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9-26 生效日期: 1994-09-2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4年4月15日四川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委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因故确需请假的,应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由团长报大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依法召开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分级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组织市人民代表会前视察,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的3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决定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有关的工作报告和法规草案及说明送代表审阅。
  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按照区(市)、县组成代表团,驻渝部队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特少的区(市)县,可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合并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举小组召集人。
  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或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成员人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8%-10%。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但是每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例外。


    第十三条 主席团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大会会议;
  (二)领导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应由大会依法选举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会期的缩短或者延长;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第一次主席团会议推定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


    第十五条 常务主席的职责如下: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向主席团提出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四)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等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进行讨论;
  (五)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全体会议设立旁听席,允许公民旁听。旁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大会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是否举行秘密会议,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决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提出的议案,直接提交大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后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审查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案,应将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每次代表大会可将1-2件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一般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也可由大会审议,或由主席团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印发代表,最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提出法规草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修改意见的报告和草案修改搞。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规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负责在六个月内答复提案人及其所在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在会议期间办理;不能办理的,交有关机关、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和单位再作研究处理,并在二个月内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就有关部分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告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综合初步审查意见转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如果由于时间关系未能编制出财政决算,经代表大会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后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决算的报告,予以审查批准。


第五章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罢免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接受上述人员的辞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须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罢免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大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或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主席团根据代表意见应组织候选人与代表见面,候选人应向代表陈述自己对候选职务的态度,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


    第三十八条 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得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得票过半数的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罢免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决定罢免的具体办法,由每次大会的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个别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或者三个以上代表团可以提出对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可以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大会全体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四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六条 质询案的范围主要是:
  (一)有关实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失职、渎职及决策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关联法规    

    第四十七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直接交受质询机关答复,也可以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四十九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团、代表和有关部门。


    第五十条 有半数以上提质询案的代表对被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被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仍不满意的,可以提请主席团处理。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凡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委员会成员。


    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材料。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应予以保密。


    第五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提出书面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调查的特定问题作出决议后,调查委员会自行撤销。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八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告



    第五十六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可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


    第五十七条 主席团可就有关议案和报告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发言。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八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就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五十九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条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时,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一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六十二条 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由主席团公告,在《重庆日报》上公布,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