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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3-10 生效日期: 1986-03-10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办公厅[1986]3号文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外汇计划控制指标,有计划地组派出国团组。省外事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作出年度计划,统筹安排。

  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出国人员审批手续的规定。今后,凡需派遣团组出国的,要先向省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出访方案,包括出访的任务、目的、时间、地点和人数及其结构等;待出访方案批准后,再按方案规定报团组人员名单,不要在出访方案中同时报团组人员名单。要注意控制一般性的友好访问以及其他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出访活动。
  出国团组、人员的审批,接业务归口审核,分别由省外事办公室、省外经贸委审理、平衡,报省政府审定。地(市)、厅(局)级主要负责同志出访,必须事先报告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 出国团组的任务要明确具体,人员要精干内行,贯彻少、小、精的原则。属于经济技术考察和友好访问的团组,一般控制在五人以内;属于贸易推销的团组,一般控制在三人左右;其他方面的出访团组,人数也要尽量压缩。

  四、 出国团组的人员结构必须合理。出国人员业经批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变动,不得搞照顾性安排。一般专业性出国团组,要以专业人员为主,有关部门不得硬性安插人员参加。一个地区或部门不得同时安排两名负责同志出国。

  五、 出访时间要从严掌握。出访一个国家,一般不超过十天;出访两个国家,一般不超过十五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长在外时间,增加出访地点,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费用。在国外违反规定的开支,财会部门一律不予核销,超支部分折成人民币,从出国人员的工资中分期扣还,并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 严格控制出国所需的外汇和人民币经费,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出国所需的外汇额度,由省财政厅实行计划控制,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指标。各地、各部门派遣出国团组所需外汇和人民币,必须事先征得省财政厅和省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如已超过本地、本部门核定的控制指标,本年度内不得再用其他经费派员出国。

  七、 出国团组可视情成立临时党组织。出国前由各级外事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外事纪律、保密以及外交礼仪方面的教育。在国外活动期间,必须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归国后,各团组应在一个月内写出出访总结,对出国人员的表现进行鉴定,并抓紧落实出访带回的任务,使出访工作真正见成效。

  八、 各有关部门在审查和办理团组、人员出国手续时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如有违反规定的,应坚持原则,不予批准或办理手续。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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