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授金字第0945080109号
一、目的:
为提供融资,协助山坡地范围内个别农民及组成公共设施委员会之农民从事公共设施、水土保持与农业经营等作业,促进山坡地保育利用,以达国土保安与提高农民所得,特订定本要点。
二、贷款对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个别农民及组成公共设施委员会之农民:
(一)山坡地范围内,实际从事保育利用工作者。
(二)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者。
(三)具有经营能力与完整经营计画,且其贷款资金运用计画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所属工程所(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局所属工程所)或当地县市政府水土保持主管单位核可者。
三、贷款用途:
(一)兴、修建或加强各种公共设施所需投资资金。
(二)从事水土保持与农业经营所需之资本性支出及周转资金。
四、辅导机关: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局)。
五、主办机关:
水土保持局所属工程所或当地县市政府水土保持主管单位。
六、贷款经办机构:
(一)台湾土地银行。
(二)设有信用部之农会。
(三)依法承受农会信用部之银行当地分行。
七、资金来源及利息差额补贴:
由贷款经办机构提供资金办理,并由农业发展基金对贷款经办机构所提供资金给予利息差额补贴。
八、贷款风险:
由贷款经办机构自行负担。
九、贷款利率:
依农委会之规定(目前年息2%),如有调整,随同机动调整。
十、贷款期限:
(一)兴、修建或加强公共设施贷款:最长十年。
(二)资本性支出贷款:最长十年。
(三)周转资金贷款:最长三年。
十一、贷款额度:
(一)兴、修建或加强公共设施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兴、修建或加强公共设施之摊付费。
(二)资本性支出及周转资金贷款:其项目别及单位最高贷款额度如附表。
(三)个别农民之最高贷款额度:以不超过贷款余额新台币四百万元为限。惟如该农民已另申贷公共设施贷款时,其公共设施部份款项,不受本项规定限制。
十二、资金拨付方式:
(一)兴、修建或加强公共设施贷款:以受益农民个别具名申贷,视工程进度及需要,一次或分次拨付,并将款项移转委员会帐户内统筹运用,如现场作业在贷款核准前已完成,或必须于施工前缴清所有配合款,应予一次付清全部核贷额。本项贷款应以该委员会之名义开户暂存于原贷款经办机构,并以委员会之主任委员、总务、会计三人联署,送请主办机关证明后始可动支。
(二)资本性支出贷款:除申请机械施工之各项贷款,为便于配合补助款之统筹处理时,主办机关得经借款人同意后,洽请贷款经办机构将款项一次拨交主办机关外,其余各项贷款均应于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后,将款项拨存借款人帐户为原则。
(三)周转资金贷款:将款项拨存借款人帐户为原则。
十三、还款办法:
(一)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分期平均摊还为原则。资本性支出部分得订宽缓期,期限最长三年。
(二)利息:每半年缴付一次为原则。
(三)本息偿还方式得由借贷双方以契约订定之。
十四、担保方式:
由贷款经办机构依照其授信有关规定,审酌个别授信案件核定;借款人担保能力不足者,由贷款经办机构协助送请农业信用保证机构保证。
十五、贷款程序:
(一)需要本贷款之农民先向土地所在地之主办机关索取贷款申请书,填妥后,连同国民身分证、印章、现耕土地使用证明(即土地所有权状或公地承租、领证书或缴税证明)影本一份,提交主办机关受理。
(二)主办机关受理贷款申请书后,应于五日内完成个案计画可行性审查,签注审核意见,于层核后,将核定案件,函送贷款经办机构办理征信调查,并将核定内容(办理地区、件数、项目、金额等)副知水土保持局。不予核定案件,退还申请人。
(三)贷款经办机构于接到主办机关函送之贷款申请书后五日(无担保放款)或七日(担保放款)内,应完成征信调查及担保品查估,并办理下列工作:
1.同意案件,通知申贷人签约。并于款项贷放后二日内填制「核贷借款户清册」三份,一份自存,其余二份连同核贷函分别函送水土保持局与副知主办机关。另将贷款申请书第三联留存以为放款依据外,第二联函送主办机关,第一联退还申请人。
2.不予核贷案件,应详签意见层核后,原件函送主办机关转知申请人。
3.贷放后,应依规定处理各项帐务,并于缴款期十日前,通知借款人如期还本缴息。
十六、其它条件:
(一)主办机关应追踪考核借款人之资金运用情形并辅导依限完成申贷项目保育利用作业。
(二)耕作土地,如尚未办理可利用限度查定者,得由水土保持局所属工程所,依规定办理后,函送水土保持局备查。又属宜林地者,不得申请本贷款。
(三)借款人应接受有关机关(构)派员辅导、调查贷款用途及资金运用情形。
十七、各主办机关应于年度结束十日内,将该年度实际贷款成果函报水土保持局。
十八、贷款经办机构应于贷款存续期间派员办理贷款用途之查验工作并作成记录,如发现借款人未依贷款用途运用者,应督促限期改善,否则视为违约,并收回本息。
十九、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农业发展基金贷款作业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