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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旧定额储蓄可照计过期利息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7-03-27 生效日期: 1957-03-2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私丁字第24号
各省、市分行:
   1954年6月22日总行在(54)银私陈字第261号指示中,曾指出停办定额储蓄的几项收缩步骤,其中规定“存满一年不取不再继续计息”,同时在章程附录中并具体规定“存满一年以上而未来支取之定额存单,自对外公告日起,三个月以后不再计给过期利息”,各地均已公告执行。兹据反映:很多储户由于不留意公告,致存款大部逾期,甚至逾期有达两年以上的,对过期部分不予计息,储户颇有意见。我们考虑:过去由于定额储蓄存在着严重缺点,为促使储户到期办理手续或及时转存其他储蓄,以达迅速收缩的目的,上述规定是必要的。现此项规定时间已久,同时,目前情况已有所不同,过期不计利息约束已无现实意义。为了适当照顾储户的利益,对定额储蓄逾期部分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给过期利息。不满十天的零头天数不予计息。这一变更只作内部掌握,不再对外公告。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支付的定额存单,亦不再补算过期利息。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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