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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烈属、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的税收减免和贷款扶助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7-01-21 生效日期: 1957-02-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内务部
发布文号:

  民政部门组织城市中的贫苦烈属、军属和贫民从事生产,以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这是一种社会救济福利性质的和互助合作性质的生产事业。
  生产人员多是半劳力、辅助劳力、孤老残废和家庭妇女。这些生产单位由于劳动力较弱,生产效率低,经营上存在很多的困难,必须从各方面给予扶助,才能帮助它们得到巩固和发展,起到保障贫苦烈属、军属和贫民生活的作用。目前,在税收方面,有些城市的税务机关已经给予它们适当的减税或者免税照顾,但有些城市却没有给予照顾。在贷款方面,有些城市的银行已经注意通过贷款来扶助它们,但也有些城市的银行不愿贷给它们。
  为此,特作如下的规定,务希各地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收减免方面。由民政部门领导的烈属、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包括现有的和今后新组织起来的,一律免征工商业税。但对于应纳的其它各税,仍应当照章纳税。

  二、关于贷款扶助方面。由民政部门领导的烈属、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包括现有的和今后新组织起来的,在生产和业务经营过程中,如果自有流动资金有困难,民政部门从优抚、救济费中给予解决仍有不足,银行可酌予贷款扶持。对生产性单位贷款可比照一般手工业合作组织贷款办法办理;对商业性单位贷款可比照小商小贩合作组织贷款办法办理。如有特殊困难,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申请贷款时,如有必要,应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审查,并监督其合理使用借款。贷款手续,由借款单位直接办理。
  此项贷款,属于生产性的应在手工业贷款指标范围内掌握贷放,属于商业性的应在合营商业贷款指标范围内掌握贷放。


  上述各项规定,自1957年2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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