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2)银发字第82号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西藏不发):
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费存款利率问题,总行已于1981年10月12日以(81)银发字第 375号通知作了规定,现根据有的省市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再补充说明如下: 一、这类保险业务具有长期储蓄的特点,其保险费收入可在 111定期储蓄存款科目下开立“人身保险准备金”账户,由保险公司根据保户投保年期长短,选择储存年限。按同期储蓄利 率计息。
二、各级保险公司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包括各种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业务的保险费收入。
三、为了方便保户交付保险费,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根据当地保险业务开展情况,指定一些储蓄所代收保费,具体处理手续,由分行会同保险公司商定。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