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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治寄生虫病、地方病主要药品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9-14 生效日期: 1979-09-14
发布部门: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卫生部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医药管理局:
  多年来,防治地方病用的主要药品是采取由各省市区卫生防疫部门提出需要计划,医药经营部门按提出的计划组织货源给予供应。这种办法实行以来工商协调是好的,大部分品种适应了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用药需要。但这几年来,有些品种不能按订货计划的时间和数量供货,以致影响防治工作的开展,也有些地区不按要货计划执行,使部分品种出现积压。
  为了进一步加强这一工作,组织好生产,保证供应,要加强计划性,以利防治用药有保障。经研究确定:
  一、从1980年起,防治寄生虫病、地方病用药计划仍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防疫部门提出需要品种、数量计划与省、市、自治区医药经营部门衔接,于每年8月底前(1980年计划尚未报的,望在九月底前提出)将下年度衔接的计划联合报送卫生部药政局和中国医药公司

  二、卫生部药政局和中国医药公司按各地提出的要货计划结合库存情况,提出生产品种、数量计划,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安排生产,根据货源的情况,进行全国统一平衡分配。

  三、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防疫部门与医药公司按全国平衡分配的品种、数量计划签订供需合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如一方无故不执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四、全国平衡分配计划下达后,在一个月内不签订合同的,供货方可另作安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计划外增加的品种、数量,必须说明原因,根据货源可能酌情解决。

  五、全国统一安排的防治寄生虫病、地方病药品,如要超计划收购须上报批准。

  六、全国统一安排计划的16种以外的品种,由各地自行衔接收购、调拨计划。
  
附:防治寄生虫病、地方病主要药品计划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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