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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联行往来制度、异地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4-02-16 生效日期: 1974-07-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4)银信字第2号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会计、结算工作,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大搞群众运动,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干劲、智慧和创造性。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也是做好会计、结算工作,以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形势需要的重要环节。
  为此,根据各行的意见和要求,经过总行和分行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又经全国会计、出纳、结算工作座谈会讨论,现将整理、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异地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中国人民银行联行往来制度》试行本发给你们,请组织试行。望将试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知总行。
  关于试行的时间问题:?
  统一会计科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本自四月一日开始试行。?
  异地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联行往来制度试行本,于七月一日起开始试行。?
  现将科目增设、取消和变更部分说明如下:
  一、科目取消部分:
   1.取消第四大类“基建拨款及存贷款”。将原第五大类“财政金库及机关团体存款”改为第四类,原第六大类改为第五类,余类推。
   2.取消“70中央基建预算资金”和“72地方基建预算资金”两个科目。核两科目取消后,总行友“130建设银行中央基建资金往来”科目下设立“中央基建资金”账户,核算财政部拨交人民银行总行的中央基建拨款资金;地方基建拨款实行限额管理的省、市、自治区分行,在“131建设银行地方基建资金往来”科目下设立“地方基建资金”账户,核算地方财政部门拨交人民银行分行的地方基建预算资金。
   3.取消“234拨付所属企业资金”科目。该科目原系总行核算拨付所属企业流动资金,现因所属企业的流动资金已由财政拨付,故取消此科目。个别分行使用该科目的,请转入适当科目。

  二、科目增设和变更部分:
   1.增设“237固定资金基金”和“238固定资产占款”科目。
  “237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使用说明:?
  (1)固定资产的购建、报废或转移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基金的增减,用本科目核算。?
  (2)当购建或调入固定资产时,(收)237固定资产基金,(付)238固定资产占款;当批准报废或转移固定资产时,(付)237固定资产基金,(收)238固定资产占款。
  (3)本科目余额应与238固定资产占款科目余额相等。?
   238固定资产占款”科目使用说明:
  (1)本行所有房屋、地基及附属于房屋的固定设备(如暖气、照明、卫生等设备),和本行所有一切器具(按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下设房屋、器具两个账户。器具账户下,可分设各项器具细户核算。?
   2.将原“11农业企事业存贷款”科目的存、贷款分开,改为“11农业企事业存款”科目,同时增设“19农业企事业贷款”科目,排列在“11农业企事业存寺”科目下面,12农业加工供销企业存款科目上面。
  将原“12农业加工供销企业存、贷款”科目的存、贷款分开,改为“12农业加工供销企业存款”科目,同时增设“20农业加工供销企业贷款”科目。排列在“12农业加工供销企业存款”科目下面,13社队存款科目上面。
   3.将原“17社员贷款”科目改为“17灾区社员口粮贷款”。

  三、科目核算内容调整部分:
  “100特种其他存、贷款”科目原核算范围是:军队代管的基建工程兵、民航局、海洋局、气象局、体委、消防民警、生产建设兵团等以及所属单位的经费,国防科委各研究院(所)的科研费,以及各单位的援外费。现气象局、体委已不属军队代管。因此,“100特种其他存、贷款“科目核算范围应予调整。气象局及所属单位的经费存款,列入“11农业企事业存款”科目核算;体委及所属单位的经费存款,列入“88机关团体预算存款”科目核算。

  四、移动科目排列位置:
   1.原“50企业专用基金存、贷款”排列在“49集体工业设备贷款”科目后面,现将“50企业专用基金存、贷款”科目移到“46其他企业存、贷款”科目下面。
   2.原第四大类中的“71中央基金建设支出”、“73地方基本建设支出”两科目,移入第六大类,排列在“131建设银行地方基建资金往来”科目之下,“132代理中央基建存款”科目之上,核算内容不变。

附件一: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试行本)?
         第一部分 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和一般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以下简称会计科目),是体现党的方针、政策,综合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资金活动情况,考核计划,掌握和分析全行业务、财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它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各行处在核算业务时,必须必须严肃认真地根据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按照各科目规定的核算范围正确运用,以保证真实、正确地反映业务和资金活动情况。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是按照资金性质、经济成份、领导系统和特定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银行业务及会计核算的需要,由总行统一规定。分行如有需要,可增设辖内专用科目或账户,但必须与总行的规定口径一致,在向总行报送会计报表时,必须并入总行规定的统一会计科目内。
三、会计科目一律编列代号。总行规定的科目,由总行统一编列一至三位数字的代号;分行增设的辖内专用科目,应在统一会计科目代号的基础上,编列四位数字的代号,以便从代号上能明显看出与统一会计科目的区别和联系。
四、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除在年度终了应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在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只修改科目名称,核算内容不变的,不办理结转),以便划清新旧科目的使用阶段,衔接决算表上、下年度的余额,全面反映当年的业务情况。
           第二部分 统一会计科目表
?┌────┬───────────────────────┬────────┐
?│科目代号│      科  目  名  称       │有△符号的系收、│
?│    │                       │付双方反映余额 │
?├────┼───────────────────────┼────────┤
?│    │   一、农业存贷款             │        │
?├────┼───────────────────────┼────────┤
?│ 11   │农业企事业存款                │        │
?├────┼───────────────────────┼────────┤
?│ 19   │农业企事业贷款                │        │
?├────┼───────────────────────┼────────┤
?│ 12   │农业加工供销企业存款             │        │
?├────┼───────────────────────┼────────┤
?│ 20   │农业加工供销企业贷款             │        │
?├────┼───────────────────────┼────────┤
?│ 13   │社队存款                   │        │
?├────┼───────────────────────┼────────┤
?│ 14   │社队企业存贷款                │   △    │
?├────┼───────────────────────┼────────┤
?│ 15   │社队生产费和贷款               │        │
?├────┼───────────────────────┼────────┤
?│ 16   │社队生产设备贷款               │        │
?├────┼───────────────────────┼────────┤
?│ 17   │灾区社员口粮贷款               │        │
?├────┼───────────────────────┼────────┤
?│ 18   │信用合作社存贷款               │   △    │
?├────┼───────────────────────┼────────┤
?│    │  二、工业存贷款              │        │
?├────┼───────────────────────┼────────┤
?│ 32   │冶金工业存贷款                │   △    │
?├────┼───────────────────────┼────────┤
?│ 33   │燃料化学工业存贷款              │   △    │
?├────┼───────────────────────┼────────┤
?│ 34   │水利电力工业存贷款              │   △    │
?├────┼───────────────────────┼────────┤
?│ 35   │中央第三机械工业存贷款            │   △    │
?├────┼───────────────────────┼────────┤
?│ 36   │中央第四机械工业存贷款            │   △    │
?├────┼───────────────────────┼────────┤
?│ 37   │中央第五机械工业存贷款            │   △    │
?├────┼───────────────────────┼────────┤
?│ 38   │中央第六机械工业存贷款            │   △    │
?├────┼───────────────────────┼────────┤
?│ 39   │中央第七机械工业存贷款            │   △    │
?├────┼───────────────────────┼────────┤
?│ 40   │机械工业存贷款                │   △    │
?├────┼───────────────────────┼────────┤
?│ 51   │其他机械工业存贷款              │   △    │
?├────┼───────────────────────┼────────┤
?│ 41   │建筑工业存贷款                │   △    │
?├────┼───────────────────────┼────────┤
?│ 42   │森林工业存贷款                │   △    │
?├────┼───────────────────────┼────────┤
?│ 43   │轻工业存贷款                 │   △    │
?├────┼───────────────────────┼────────┤
?│ 44   │交通企业存贷款                │   △    │
?├────┼───────────────────────┼────────┤
?│ 54   │邮电工业存贷款                │   △    │
?├────┼───────────────────────┼────────┤
?│ 45   │物资工业存贷款                │   △    │
?├────┼───────────────────────┼────────┤
?│ 52   │工业供销企业存贷款              │   △    │
?├────┼───────────────────────┼────────┤
?│ 53   │工业结算贷款                 │        │
?├────┼───────────────────────┼────────┤
?│ 46   │其他企业存贷款                │   △    │
?├────┼───────────────────────┼────────┤
?│ 50   │企业专用基金存贷款              │   △    │
?├────┼───────────────────────┼────────┤
?│ 47   │集体工业存贷款                │   △    │
?├────┼───────────────────────┼────────┤
?│ 48   │其他集体企业存贷款              │   △    │
?├────┼───────────────────────┼────────┤
?│ 49   │集体工业设备贷款               │   △    │
?├────┼───────────────────────┼────────┤
?│    │  三、商业存贷款              │        │
?├────┼───────────────────────┼────────┤
?│ 61   │商业存贷款                  │   △    │
?├────┼───────────────────────┼────────┤
?│ 62   │粮食存贷款                  │   △    │
?├────┼───────────────────────┼────────┤
?│ 63   │对外贸易存贷款                │   △    │
?├────┼───────────────────────┼────────┤
?│ 64   │预购定金贷款                 │        │
?├────┼───────────────────────┼────────┤
?│ 65   │其他商业存贷款                │   △    │
?├────┼───────────────────────┼────────┤
?│ 66   │集体商业存贷款                │   △    │
?├────┼───────────────────────┼────────┤
?│    │  四、财政金库及机关团体存款        │        │
?├────┼───────────────────────┼────────┤
?│ 81   │中央金库款                  │        │
?├────┼───────────────────────┼────────┤
?│ 82   │地方金库款                  │        │
?├────┼───────────────────────┼────────┤
?│ 93   │中央金库限额支出               │        │
?├────┼───────────────────────┼────────┤
?│ 83   │地方财政预算外存款              │        │
?├────┼───────────────────────┼────────┤
?│ 84   │待结算财政款项                │(见注)      │
?├────┼───────────────────────┼────────┤
?│ 85   │特种存款                   │        │
?├────┼───────────────────────┼────────┤
?│ 86   │特种企业存款                 │        │
?├────┼───────────────────────┼────────┤
?│ 100   │特种其他存贷款                │   △    │
?├────┼───────────────────────┼────────┤
?│ 88   │机关团体预算存款               │        │
?├────┼───────────────────────┼────────┤
?│ 89   │机关团体一般存款               │        │
?├────┼───────────────────────┼────────┤
?│    │  五、储蓄存款               │        │
?├────┼───────────────────────┼────────┤
?│ 111   │定期储蓄存款                 │        │
?├────┼───────────────────────┼────────┤
?│ 112   │活期储蓄存款                 │        │
?├────┼───────────────────────┼────────┤
?│ 113   │储蓄业务备用金                │        │
?├────┼───────────────────────┼────────┤
?│    │  六、其他业务               │        │
?├────┼───────────────────────┼────────┤
?│ 121   │金银占款                   │        │
?├────┼───────────────────────┼────────┤
?│ 122   │专用资金及贷款                │   △    │
?├────┼───────────────────────┼────────┤
?│ 123   │邮政汇兑业务往来               │   △    │
?├────┼───────────────────────┼────────┤
?│ 124   │金融机构往来                 │   △    │
?├────┼───────────────────────┼────────┤
?│ 125   │国外业务往来                 │   △    │
?├────┼───────────────────────┼────────┤
?│ 126   │外交机构及外商存款              │        │
?├────┼───────────────────────┼────────┤
?│ 127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        │
?├────┼───────────────────────┼────────┤
?│ 128   │发行期票                   │        │
?├────┼───────────────────────┼────────┤
?│ 129   │应收期票款项                 │        │
?├────┼───────────────────────┼────────┤
?│ 130   │建设银行中央基建资金往来           │   △    │
?├────┼───────────────────────┼────────┤
?│ 131   │建设银行中央地方基建资金往来         │   △    │
?├────┼───────────────────────┼────────┤
?│ 71   │中央基本建设支出               │        │
?├────┼───────────────────────┼────────┤
?│ 73   │地方基本建设支出               │        │
?├────┼───────────────────────┼────────┤
?│ 132   │代理中央基建存款               │        │
?├────┼───────────────────────┼────────┤
?│ 133   │代理地方基建存款               │        │
?├────┼───────────────────────┼────────┤
?│ 134   │代理其他基建存款               │        │
?├────┼───────────────────────┼────────┤
?│    │  七、联行往来               │        │
?├────┼───────────────────────┼────────┤
?│ 201   │联行往帐                   │        │
?├────┼───────────────────────┼────────┤
?│ 202   │联行来帐                   │        │
?├────┼───────────────────────┼────────┤
?│ 203   │已核对联行来帐                │        │
?├────┼───────────────────────┼────────┤
?│ 204   │未核销报单款项                │   △    │
?├────┼───────────────────────┼────────┤
?│ 205   │分行辖内往来                 │   △    │
?├────┼───────────────────────┼────────┤
?│ 206   │支行辖内往来                 │   △    │
?├────┼───────────────────────┼────────┤
?│ 207   │汇出汇款                   │        │
?├────┼───────────────────────┼────────┤
?│ 208   │预付特定汇款                 │        │
?├────┼───────────────────────┼────────┤
?│ 209   │藏汇往来                   │        │
?├────┼───────────────────────┼────────┤
?│ 210   │藏汇来帐                   │        │
?├────┼───────────────────────┼────────┤
?│ 211   │已核对藏汇来帐                │        │
?├────┼───────────────────────┼────────┤
?│ 212   │未核销藏汇款项                │   △    │
?├────┼───────────────────────┼────────┤
?│    │  八、基金及其他资产负债          │        │
?├────┼───────────────────────┼────────┤
?│ 231   │中央信贷基金                 │        │
?├────┼───────────────────────┼────────┤
?│ 232   │地方信贷基金                 │        │
?├────┼───────────────────────┼────────┤
?│ 233   │发行库往来                  │        │
?├────┼───────────────────────┼────────┤
?│ 235   │暂收款项                   │        │
?├────┼───────────────────────┼────────┤
?│ 236   │暂付款项                   │        │
?├────┼───────────────────────┼────────┤
?│ 237   │固定资产基金                 │        │
?├────┼───────────────────────┼────────┤
?│ 238   │固定资产占款                 │        │
?├────┼───────────────────────┼────────┤
?│    │  九、损   益              │        │
?├────┼───────────────────────┼────────┤
?│ 251   │各项业务收入                 │        │
?├────┼───────────────────────┼────────┤
?│ 252   │各项业务支出                 │        │
?├────┼───────────────────────┼────────┤
?│ 253   │各项费用                   │        │
?├────┼───────────────────────┼────────┤
?│ 260   │损   益                  │        │
?└────┴───────────────────────┴────────┘?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农业存贷款:
   11 农业企事业存款
   19 农业企事业贷款
  以上两科目核算国营农林水、气象企事业单位、“五·七”干校、华侨农场、地方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公安部门所属劳改农业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包括各项专用基金存款)和贷款。
   12 农业加工供销企业存款
   20 农业加工供销企业贷款
  以上两科目核算国营农林水等部门、“五·七”干校、华侨农场、地方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公安部门所属劳改农业企业等单位的加工、供销企业的存款(包括各项专用基金存款)和贷款。
   13 社队存款
  核算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存款,以及公社所属非企业单位,如学校、医院、合作医疗站、托儿所、食堂等的存款。
   14 社队企业存贷款
  核算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办的独立核算的“五小”工业或其他企业的存、贷款。
   15 社队生产费用贷款
  核算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购买种子、农药、肥料、燃料、饲料,以及支付机耕费、水电费等生产费用的贷款。
   16 社队生产设备贷款
  核算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用于购买耕作、排灌、加工、运输、畜牧、捕捞、植物保护等机械设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机井的兴建和配套,添置耕畜和大中型农具(包括机械大修理费)等生产设备的贷款。
   17 灾区社员口粮贷款
  核算银行发放给灾区社员的口粮贷款和银行委托信用社发放的此项贷款以及银行过去发放尚未收回的社员贷款。
   18 信用合作社存贷款
  核算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和信用合作社在银行的存款。?
二、工业存贷款:
   32 冶金工业存贷款
   33 燃料化学工业存贷款
   34 水利电力工业存贷款
  以上三个科目,分别核算冶金工业、燃料化学工业、水利电力工业部门所属工业企业的存贷款。
   35 中央第三机械工业存贷款
   36 中央第四机械工业存贷款
   37 中央第五机械工业存贷款
   38 中央第六机械工业存贷款
   39  中央第七机械工业存贷款
  以上五个科目分别核算,中央第三、四、五、六、七机械工业部所属工业企业的存、贷款。
   40 机械工业存贷款
  核算中央第一机械工业部所属和地方民用机械工业企业的存、贷款。?
   51 其他机械工业存贷款
  核算中央第二机械工业部所属企业和地方军工企业的存、贷款。?
   41 建筑工业存贷款
   42 森林工业存贷款
   43 轻工业存贷款
  以上三个科目分别核算建筑工业、森林工业、轻工业部门所属企业的存、贷款。?
   44 交通企业存贷款
  核算交通部门所属的公路、铁路、民航、水运等企业的存、贷款。?
  注:总行(74)银信字第11号关于会计科目说明的补充通知如下:鉴于民航局所属单位的存贷款,在“100特种其他存贷款”科目内核算,因此,“44交通企业存贷款”科目说明中的“民航”两字应于删去。
   54 邮电企业存贷款
  核算邮电部门所属企业的存、贷款。?
   45 物资部门存贷款
  核算物资系统所属企业及其业务部门的存、贷款。?
   52 工业供销企业存贷款
  核算中央、地方工业部门所属供销企业的存、贷款。?
   53 工业结算贷款
  核算工业、交通、物资、供销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凡经主管部门核资并拨给自有流动资金的单位发出商品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办理的结算贷款。
   46 其他企业存贷款
  核算未单独设置科目的国营其他工业,如机关、团体、学校、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所属工业企业的存、贷款。
   50 企业专用基金存贷款
  核算国营工业企业按规定提存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其他专用基金存款以及大修理贷款。
   47 集体工业存贷款
  核算城镇(县、市区)领导的集体所有制的工业、手工业企业,以及学校、机关团体办的集体性质的工厂的存贷款。
   48 其他集体企业存贷款
  核算城市人民公社所属既非工业性质,也非商业性质的集体企业、如搬运站、修建社、服务组等单位的存、贷款。
   49 集体工业设备贷款
  核算对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发放的设备性贷款。?
三、商业存贷款:
   61 商业存贷款
  核算商业部门所属的各级批发部门、公司、零售商店、供销合作社及其附属企业的流动资金、农副产品采购资金、各项专用基金存款,以及用于商品流转、大修理、特种等贷款。
   62 粮食存贷款
  核算粮食部门及其所属加工厂的流动资金、农副产品采购资金、各项专用基金存款,以及用于商品流转、大修理、特种等贷款。
   63 对外贸易存贷款
  核算对外贸易部门所属企业的流动资金、农副产品采购资金、各项专用基金存款,以及用于商品流转、大修理、特种等贷款。
   64 预购定金贷款
  核算经国家批准,对有关工业企业单位向农村社队等发放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
   65 其他商业存贷款
  核算不属于商业系统的其他商业企业,如新华书店、工厂附设商店等单位的存、贷款。?
   66 集体商业存贷款
  核算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其他合作商业组织的存、贷款。?
四、财政金库及机关团体存款:
   81 中央金库款
  核算本行代理中央财政金库收支的款项。?
   82 地方金库款
  核算本行代理地方财政金库收支的款项。?
   93 中央金库限额支出
  核算实行“中央经费限额拨款办法”的中央预算单位,在用款限额内向本行支取的款项。?
   83 地方财政预算外存款
  核算地方各级财政机关的预算外存款。?
   84 待结算财政款项
  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拨给的专项资金,以及各行处待结算财政性的款项(如金库经收处代理中央、地方财政金库所收入的财政预算款项,兑付公债本息款以及收到基层行处上划的兑付期票款项等)。本科目下,按款项性质分设账户。
   85 特种存款
  核算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团以上各级后勤供应部门、总部、军区各部门、总部的物资采购部门、县人民武装部等单位的存款。
   86 特种企业存款
  核算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军区、军兵种所属的工厂、农场、军马场(包括师、团自办的和“五·七”干校经营的小工厂、小农场,以及农属工厂)、军人服务社等企业单位的存款。
   100 特种其他存贷款
  核算中国人民解放军代管的基建工程兵、民航局、海洋局、生产建设兵团、消防民警等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费,国防科委各研究院(所)的科研费,以及上述各单位的援外费。
   88 机关团体预算存款
  核算预算单位由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资金的存款。?
   89 机关团体一般存款
  核算范围:?
  (1)机关团体预算外资金存款,财政预算单位所属的报销单位的经费存款,差额补助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业务收入,以及党、团、工会费等存款;
  (2)不属于企业性质,又无财政拨款关系的福利事业单位,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附属的职工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的存款;
  (3)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连队、机关食堂、礼堂、招待所等单位的存款。?
五、储蓄存款:
   111 定期储蓄存款
   112 活期储蓄存款
  以上两个科目分别核算城乡人民群众个人、互助储金会和外侨个人存入本行的定期(包括零存整取)储蓄、活期储蓄存款。
  机关团体和企业单位等采购款项和其他各种公款不属于以上两个科目核算范围。?
   113 储蓄业务备用金
  核算本行拨给储蓄代办所和本行储蓄流动服务外勤人员的备用金。?
六、其他业务:
   121 金银占款
  核算对收兑、上售和对外配售金银、银元发生的款项收付。本科目分设“库存金银”和“在途金银”两个账户。
   122 专用资金及贷款
  核算各级革命委员会或其他单位委托银行代理发放贷款的专用资金。本科目下按拨入和贷出分设账户。
   123 邮政汇兑业务往来
  核算各级邮局因办理汇兑业务根据“邮政汇兑资金调拨办法”存入本行的资金和向本行支取的款项。本科目余额,收付双方同时反映不能轧差。全国汇总后的付方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收方余额总数。
   124 金融机构往来
  核算本行与中国银行、侨汇业、华侨投资公司和侨资银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款项。?
   125 国外业务往来(经办国外业务行处专用)
  经办国外业务的人民银行,在编报年终决算表时,将核算有关国外业务各科目的收付发生额及余额加计总数列入本科目。
   126 外交机构及外商存款
  核算外国驻我国外交机构和各国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群众等团体,以及外商存入本行的款项。
   127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核算解付未在本行开户的收款单位的临时性异地采购单位(或人员)的存款和其他临时存款。
   128 发行期票
   129 应收期票款项
  以上两个科目核算一九六一年本行代理财政发行的退赔期票。基层经办行处在发行期票时,(收)128发行期票(付)129应收期票款项;兑付期票时,(付)128发行期票;经上级行通知将已兑付的期票款项上划时,(收)129应收期票款项。兑付的期票款项上划后,这两个科目的余额应相等。
  县支行接到基层行处上划兑付期票款的报单后,(收)206支行辖内往来(付)84待结算财政款项兑付期票款项户;汇总上划分行时,(收)84待结算财政款项兑付期票款项户(付)205分行辖内往来。
  分行接到支行上划报单后,(收)205分行辖内往来(付)84待结算财政款项兑付期票款项户;汇总上划总行时,(收)84待结算财政款项兑付期票款项户,(付)201联行往账。
  总行接到分行上划报单后,(收)201联行来账(付)84待结算财政款项兑付期票款项户,并与财政进行结算。
  注:总行(74)银信字第11号关于会计科目说明的补充通知,对128发行期票、129应收期票款项两个科目的说明修改如下:
  经查1965年财政部和人、农两行曾以(65)财农杜字第202号、(65)银会字第126号、(65)农银会字第90号函附发《关于收兑退赔期票的几项具体规定》中规定:“各地兑现期票所需的资金,均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先行拨付,年终按当年实际支付数编入地方财政决算,再向中央财政结算。”“财政部门对银行兑现期票的资金供应,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同人民银行分行集中结算。财政厅(局)根据收兑进度分月将资金拨给银行。其余各级财政同银行之间,不办理资金结算。”据此,会计科目(试行本)128、129两科目的说明,应作如下修改:第16页第3行第15字起,至第6行止,即“汇总上划总行时,……并与财政进行结算。”删去,改为“收到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拨付的兑付期票资金时,(收)84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兑付期票款项户。”
   130 建设银行中央基建资金往来
  核算当地建设银行与人民银行的中央基建资金往来。?
  财政部拨交总行的中央基建拨款资金,在本科目下设立中央基建资金专户核算。年终全国的中央基建支出数上划总行后,冲减该专户的收方余额。
   131 建设银行地方基建资金往来
  核算当地建设银行与人民银行的地方基建资金往来。?
  实行限额管理的地方基建预算资金,地方财政部门拨交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时,在本科目下设立地方基资金专户核算。年终所属行处地方基本建设支出数上划分行后,冲减该专户的收方余额。
  注:130、131两科目,详见(74)银信字第76号关于增设“135建设银行其他基建资金往来”科目和修改科目说明的通知。
   71 中央基本建设支出
  核算原来设有建行,撤销或并入人行后,尚未恢复建设银行机构的,人民银行暂时代理建设银行中央基本建设拨款业务的中央基建拨款的支出。本科目的余额为建设单位凭基建拨款限额向银行实际支领的款项。年度终了后与建设单位办理对账签证后,按照决算办法规定,将本科目余额办理上划。本科目的账簿设置和核算方法,比照中央金库限额支出的办法执行。
   73 地方基本建设支出
  核算原来设有建行,撤销或并入人行后,尚未恢复建设银行机构的,地方基本建设拨款如采用限额管理办法,人民银行暂时代理建设银行地方基本建设拨款业务的地方基建拨款的支出。本科目的余额。
  为建设单位凭基建拨款限额向银行实际支领的款项。年度终了,根据省、市、自治区分行决算办法的规定,将本科目余额办理上划。本科目的账簿设置和核算方法,比照中央金库限额支出的办法执行。
   132 代理中央基建存款
   133 代理地方基建存款
  以上两个科目分别核算基建任务小,不设立建设银行机构的,异地建设银行汇入的中央或地方级建设单位基建拨款。
  各账户年终余额,应按委托行的通知办理结转下年度使用或退回委托行。?
   134 代理其他基建存款
  核算基建任务小,不设立建设银行机构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安装企业的流动资金、自筹基建资金、专用基金等存款。
  本科目年终余额,应按委托行的通知办理结转下年度或退回委托行。?
七、联行往来:
   201 联行往账
  发有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核算对异省、市、区全国联行单位填发联行报单划拨一切款项时,由发报单位使用。
  本科目在年度开始时,应按上、下年度分别设户核算,不得混淆。?
   202 联行来账
  发有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核算接到异省、市、区全国联行单位寄来划拨一切款项的联行报单时,由收报单行使用。
  本科目在年度开始时,应按上、下年度分别设户核算,不得混淆。?
   203 已核对联行来账
  收报行接到总行核算工厂寄来的对账表办理转账时,对账表内所列的全部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其中已核对相符部分,与202联行来账科目对转;未核对部分,与204未核销报单款项科目对转。
  本科目在年度开始时,应按上、下年度分别设户核算,不得混淆。?
   204 未核销报单款项
  收报行接到总行核算工厂寄来对账表进行对账时,如对账表已有记载,但尚未收到发报行报单,未核对部分的款项转入本科目。
  以后接到发报行寄来未核销户的报单时,先以202联行来账与有关存款或其他科目转账后,再以202联行来账与本科目对转。
  本科目在年度开始时,应按上、下年度分别设户核算,不得混淆。?
   205 分行辖内往来
  核算省、市、自治区分行辖内各行、处、所间相互办理一切划拨的款项。?
   206 支行辖内往来
  核算县(市)支行辖内各处、所间相互办理一切划拨的款项。?
   207 汇出汇款
  省际间办理汇兑业务双方银行未发全国联行行号,或双方银行中有一方未发联行行号,按照特约汇兑办法在款项汇出和销汇时,由汇出行使用。
   208 预付特定汇款
  按照特约汇兑办法的规定,接到省外未发联行行号行处的特约汇款,或接到所属处、所上划解付省外特约汇款时使用。
   209 藏汇往账
   210 藏汇来账
   211 已核对藏汇来账
   212 已核销藏汇款项
  以上四个科目限于与西藏建立直接通汇关系的通汇行使用。各科目的核算内容和具体运用方法,应分别比照全国联行的201、202、203、204科目有关规定办理。
八、基金及其他资产负债:
   231 中央信贷基金(总行专用)
  核算财政部拨给总行的中央信贷基金。?
   232 地方信贷基金
  核算地方财政部门拨给本行的信贷基金。?
   233 发行库往来(总行专用)
  核算各分行上划的发行或回笼款项。?
   235 暂收款项
  核算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款项收入,
  本科目下分设以下账户:?
  (1)代保管款项;?
  (2)久悬未取款项;?
  (3)待处理出纳长款;?
  (4)待查错账;?
  (5)其他应付款项。?
   236 暂付款项
  核算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款项支出。本科目下分设以下账户:?
  (1)业务周转金;?
  (2)待查错账;?
  (3)待处理出纳短款;?
  (4)待处理其他损失款;?
  (5)其他应收款项。?
   237 固定资产基金
  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建、报废或转移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基金的增减。?
  本科目余额应与238固定资产占款相等。?
   238 固定资产占款
  核算本行所有房产及附属于房屋上的固定设备(如暖气、照明、卫生等设备),和本行所有一切器具,本科目下设房屋、器具两个账户。
九、损益:
   251 各项业务收入
  核算在经办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业务收入。本科目下分设下列账户:?
  (1)农业利息收入:对农业系统贷款各科目所收入的利息。?
  (2)工商业利息收入:对工商业系统贷款所收入的利息。?
  (3)集体企业利息收入: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贷款所收入的利息。?
  (4)其他利息收入:除对农、工、商业系统及集体企业以外的贷款所收入的各项利息。?
  (5)金银业务收入:因金银收售、盘存、并包,以及因鉴定金银技术条件等而发生的收益。
  (6)国外业务收入:经办外汇、外币等国外业务所发生的收益。?
  (7)手续费收入:经营国内各项业务收入的手续费。?
  (8)出纳长款收入:出纳长款,查无着落,按照规定经批准转作本行收入的款项。?
  (9)保险公司纯益:总行专用。?
  (10)所属企业纯益。总行专用。总行所属各企业单位纯益,用本账户核算。?
  (11)杂项收入:不属于上述各户核算范围的其他收入。?
   252 各项业务支出
  核算在经办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业务支出。本科目下分设下列账户:?
  (1)农业利息支出;?
  (2)工商业利息支出;?
  (3)集体企业利息支出;?
  (4)储蓄利息支出。?
  凡对农业、工商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存款和储蓄存款所支付的利息,分别用以上账户核算。
  (5)其他利息支出:除上述四个账户以外的利息支出。?
  (6)金银业务支出:因金银收售、盘存、并包,以及因鉴定技术条件而发生的损失,解运金银所需的包装、调运等一切费用和经核准提炼、点验金银所需熔炼等费用。
  (7)国外业务支出:经办外汇、外币等国外业务所发生的差价亏损。?
  (8)钞币印刷运送费支出:总行印刷沙币和各级发行库运送钞币及销毁残币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9)手续费支出:经办国内各项业务及委托信用社等单位办理国内各项业务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10)储蓄代办费支出:付给储蓄代办所、代办员的代办费。?
  (11)出纳短款支出:出纳短款查无着落,按照规定经批准转作损失的款项。?
  (12)损失款项支出:经办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损失,其中确属无法收回或需赔偿的,按照规定经批准作损失处理的款项。
  (13)信用社亏损补贴支出:信用社发生亏损,按照规定经批准给予弥补时,用本账户核算。
  (14)结算赔偿支出:经办结算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差错、积压,赔偿单位的损失款。?
  (15)邮电费支出:因公发生的邮、电费、电话费、市内电话月租、电料消耗及装置费。?
  (16)业务印刷费支出:办理各项业务需用的各种账簿、报表、传票、凭证等和经批准印发的内部业务刊物的印刷费,以及有关寄发这类大宗印刷品的包装费、邮运费等。向客户收回的凭证工本费应冲减支出。
  (17)出纳费支出:包扎钞票所用的纸条、麻绳、麻袋、封签、垫纸、浆糊、包装硬币用纸以及金银包装费。
  (18)杂项支出:不属上列各户核算范围的支出。?
   253 各项费用
  核算人民银行企业编制部分的各项费用。?
   260 损益
  在办理年终决算时,将“251各项业务收入”、“252各项业务支出”、“253各项费用”三个科目各户最后余额,通过分录转入本科目核算。
附件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本)?
               一、总  则?
  (一)会计档案,是银行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和核算依据,也是关系国民经济资金活动的重要资料。必须遵循毛主席关于保守秘密的教导,认真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各类会计档案,分别情况确定保管期限,未满保管期的会计档案不能销毁。保管期已满,但账务上尚未查清或工作上经常查用的,以及有的案件涉及到银行有关账表、传票等不得销毁,需待账务确已查清,案件结束,再按规定清理或销毁。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一)属于永久保管的:?
   1.各级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决算表(包括全部附表和决算分析资料);
   2.各级财政金库年度对账单(包括代替年度对账单的第四季度季报或十二月份月报);
   3.财政拨给银行的信贷资金账、专用贷款资金账、清理专项资金账等;
   4.客户挂失登记簿、申请书、补发存单、存折收据,均作为会计档案单独装订保管。已作为传票或有关账卡附件的以及作为文书档案的,属于储蓄存款的一律抽出,属于对公存款的不再抽出。
   5.传票账簿卡保管登记簿;
   6.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7.1955年发行新币、收回旧币的折算表(指按科目折合新币差额明细表);
   8.机构裁撤合并交接表。
  (二)属于保管15年的;?
   1.计息科目余额表;
   2.总分类和明细分类核算的各种账、簿、卡;
   3.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4.有关全国联行省辖、县辖凭证专用章的颁发、使用、交销和保管情况登记簿。
  (三)属于保管十年的:?
   1.传票及附件;
   2.各级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月计表、季报、半年报;
   3.各级财政金库月份或季度对账单;
   4.核算工厂的往账报告表登记簿及对账表留底。
  (四)属于保管五年的:?
   1.下级行上报的月计表、季报、半年报、决算表(包括全部附表和决算分析资料)和财政金库的年、季、月度对账单;
   2.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清单;
   3.密押代号表使用保管登记簿。
  (五)属于保管三年的:?
   1.各行处本身及汇总全辖的日计表、储蓄所日报、储蓄代办所日报;
   2.全国联行往来和藏汇往来科目的卡片账、对账表、往账报告表及查询查复书等;
   3.各级财政金库的收入统计表和库存日报表;
   4.各项不定期的报表。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认为必要,可以延长,但不得缩短。
  此外,已兑付过的公债、期票等有价单证的保管年限,按有关单行办法规定办理。?
  对于省辖往来、县辖往来科目的卡片账和另行装订的传票附件(如代收公用事业费单证、已付讫的储蓄凭证和金库凭证等)及上述内容以外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由省、市、自治区分行根据以上精神具体规定。
  (六)会计档案保管期的计算。自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一月一日起算(如一九七二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自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起算)。撤销行处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应自撤销行处原保管年份算起。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
  销毁会计档案,必须造具清册,报经省、市、自治区分行批准后由县(城市区)以上的行处负责销毁。销毁时,应注意保密和安全,并由当地行行长(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监销,严防散失或发生流弊。销毁后,应分别报当地档案机关和上级行备案。
四、会计档案的管理
  (一)各行处对会计档案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人员调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二)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各行处对会计档案应进行定期的清理鉴定,按规定的保管年限分类整理,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切实防止虫蛀、鼠咬、霉烂,保证其完整无缺。对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更要加强管理。
  (三)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员出具借条,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方可调阅,切实防止丢失和泄密。会计档案除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处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持有正式公文介绍,经行长(主任)批准可予查阅外,一律不准外借外查。查阅档案时,银行应有专人负责,不得将档案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档案不得持出行外。
  (四)会计档案工作中有关备战方面的事项,各地行处应以县(市)为单位或以专区为单位选择适当的地区(或指定行处)集中保管会计档案。同时,在前沿地区的行处(所),对于日常用的各项账册、有价单证、重要公章、单据、印鉴、密押和联行凭证专用章等,必须准备携带方便保证安全的提包(或箱),以便随身携带。对于必须推带的物品,应有明确分工,各负专责。
  对于未满保管年限的会计档案,应按时移送指定的保管点集中保管。特别是前沿行处(所)的档案,更应及时办理。形势紧张时,对新的会计档案,必须做到少量勤送。
五、其他
  (一)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及销毁办法。可比照本规定办理;或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精神另行拟定管理办法。
  (二)对于解放区银行的会计档案,除本身及汇总全辖的决算表(包括全部附表、决算分析资料和财政金库决算表)以及机构裁撤合并结束时的报表作永久保管外,其余一律按照上述规定手续行销毁。
  (三)有关公私合营银行的会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档案局(58)档一字第148号和总行(58)银档储丁字第7号联合通知办理。
  (四)有关官僚资本银行历史档案的管理,按照总行(64)银办李字第98号和国家档案局(64)档局字第38号联合通知办理。
  总行过去下达的有关会计档案处理文件,凡与本规定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三:中国人民银行异地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试行本)?
  为了更好地适应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商品流转的需要,为了有利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资金划拨、结算,现将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汇兑核算手续规定如下:
            壹、异地托收承付会计核算手续?
一、收款单位开户行受理托收凭证的核算手续:
  收款单位根据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托收时,应填制邮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附式一):?
  第一联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给收款单位的回单;?
  第二联 收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
  第三联 付款单位向开户银行支付货款的支款凭证;?
  第四联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单位的收账通知;?
  第五联 付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付款单位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采取电报划款的单位,应填制电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附式二):?
  第一联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给收款单位的回单;?
  第二联 收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附件(即电划代收补充报单第二联转账传票的附件);
  第三联 付款单位向开户银行支付货款的支款凭证;?
  第四联 (缺)?
  第五联 付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付款单位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收款单位应将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交易单证提交开户行。收款单位开户行收到上述凭证后,应认真审查:
  (一)托收款项是否符合结算办法的规定;?
  (二)商品交易的托收有无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如提供的证件需取回的,收款单位在托收凭证上是否注明“发运日期”和“证件号码”。对提供发运证件有困难的是否符合结算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托收凭证内应填的各栏是否填写齐全、清楚,有无差错;?
  (四)托收凭证和所附单证的张数或册数是否相符。?
  (五)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是否加盖收款单位公章。?
  托收凭证应及时审查,审查时间不得超过两天,经审查无误后,对托收凭证作如下处理:
  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退给收款单位。对单位提供发运证件交退行后需取回保管或自寄的,应在各联凭证和发运证件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然后将发运证件退给收款单位。
  第二联专夹保管。并登记“发出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附式三)。对有结算贷款的单位按户登记;对无结算贷款的单位可按户登记也可汇总登记。
  将邮划凭证第三、四、五联,电划凭证第三、五联(在第三联上加盖带有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寄交付款单位开户行。如属于验货付款的,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验货付款”戳记。收款单位开户行如不办理全国或省辖联行业务,应在托收凭证的备注栏加盖“款项收妥请划收××(行号)行转划我行”戳记,以便付款单位开户行向指定的转划行填发报单。
  收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应按规定收取邮、电费。可以逐笔计收,也可以按月汇总计收。
二、付款单位开户行的核算手续:
  付款单位开户行接到收款单位开户行寄来的邮划第三、四、五联或电划三、五联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时,应审查是否属于本行的凭证,所附单证的张数或册数与凭证是否相符。审查无误后,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和承付期限,及时送出,不得超过次日。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三天,从银行对单位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但对距离银行较远的单位,必须邮寄的,应另加邮寄时间。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十天,从承运部门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在承付期中遇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假日,应顺延)。然后根据邮划第三、四联,电划第三联逐笔登记“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附式四),将第五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通知付款单位。
  对非属本行开户的托收凭证误寄本行时,应即代为转寄并将情况通知收款单位开户行,以引起重视。如不能肯定付款单位开户行时,则退回原托收行。
  (一)全额支付的处理手续?
  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开户银行营业终了,账户内有足够款项可以全额支付的,付款单位开户行应在次日上午以第三联托收凭证代转账付出传票(付)××科目  付款单位户,与联行往账科目对转,并在登记簿上填列转账日期。属于邮寄划回者,将第四联托收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后,随邮划代收报单,一并寄交收款单位开户行;属于电报划回者,则应根据第三联托收凭证编制电划代收报单,凭以向收款单位开户行拍发电报。
  如果在承付期未满前,付款单位通知开户行提前承付时,应即办理划款,在有关凭证上注明“提前承付”字样,其处理手续与期满后的处理相同。
  (二)多承付的处理手续?
  付款单位如因本笔托收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而要求多承付款项,将多承付的款项一并划回时,付款单位应填制四联“多承付理由书”(以拒付理由书改用)提交开户行,开户行审查同意后,其处理手续与部分拒付的处理手续相同。但应按原托收金额销记登记簿并注明多承付的金额。
  (三)延期支付的处理手续?
  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开户行营业终了前,账户无款支付的,付款单位开户行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延期支付”字样或注销登记簿另登记“到期未收登记簿”(用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代替),并填制三联“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到期未收通知书”(用异地结算至通知书格式  附式五)。将第一、二联通知书寄收款单位开户行(电划的不另拍发电报通知),第三联通知书留存。等到付款单位账户有款可以一次或分次扣收时,参照部分支付的有关手续办理,将延期支付的款项和赔偿金一并划收款单位开户行。对于一次扣收的,原第三联托收凭证作付出传票附件,邮划的应将第四联托收凭证连同特种转账收入传票,随邮划代收报单寄收款单位开户行,并销记“到期未收登记簿”。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延期支付时,应按延期支付的天数计算。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之前,如遇账户无足够资金支付货款时,其不足部分,即作延期付款处理,付款单位应付赔偿金一天。在承付期满后的次日银行营业终了之前,如遇账户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货款时,其不足部分付款单位应付赔偿金二天。余类推。赔偿金为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三。
  (四)部分支付的处理手续?
  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划款时,付款单位账户在承付期满营业终了前的余额只能部分支付的,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当天可以扣收的金额,邮划的填制特种转账收入(附式15)、付出(附式16)传票各两联,电划的填两联特种转账付出传票。邮划或电划的均在特种传票上注明原托收号码及金额,以一联特种转账付出传票(付)××科目,付款单位户,与联行往账科目对转,并据以编制邮划或电划代收报单;其余一联特种转账付出传票,加盖业务公章给付款单位代支款通知,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已承付和未承付金额,并批注:部分支付”字样,或将未承付金额登记“到期未收登记簿”第三、四联托收凭证按付款单位及先后日期,单独保管。邮寄划回者,将两联特种转账收入传票随邮划代收报单寄交收款单位开户行。属于电报划回者,根据电划代收报单向收款单位开户行拍发电报。
  托收经办员应经常查看付款单位账户余额,以便将未收部分款项及早地陆续划转收款单位开户行,同时应逐次扣收延付赔偿金。陆续划回款项的电报费,应向付款单位计收。其余手续与上述相同。俟最后清偿完毕,应在原托收凭证上注明“扣清”字样,托收凭证(第三联)作传票的附件,并销记“登记簿”(邮划第四联托收凭证加盖“附件”戳记,连同最后一次划款报单,寄收款单位开户行)。
  (五)全部拒付的处理手续?
  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全部拒绝承付时,应填具四联拒绝承付理由书连同原交易单证送交开户行。
  付款单位开户行接到四联“托收承付结算全部拒绝承付理由书”(附式六)和原托收凭证第五联时,应认真审查拒付理由是否符合结算办法的规定,经审查同意拒付的,应在拒付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并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全部拒付”字样。然后将第一联拒付理由书作为回单,盖章后退还付款单位;第三、四联拒付理由书连同原邮划托收凭证四、五联或电划凭证第五联及交易单证一并寄收款单位开户行,属于电报划回的款项,不另拍电报;第二联拒付理由书连同原托收凭证第三联留存。
  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审查后,不同意拒付的,应实行强制扣款,并按延期支付的天数,代收款单位扣收延付赔偿金。
  (六)部分拒付的处理手续?
  付款单位提出部分拒付时,应填具四联“托收承付结算部分拒绝承付理由书”(附式六)连同拒付商品清单交开户行,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后,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部分拒付”字样,及部分拒付金额。对承付部分以部分拒付理由书的第二联代转账付出传票(付)××科目  付款单位户,与联行往账科目对转(原托收凭证第三联作传票附件),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给付款单位作支款通知,三、四两联和原托收凭证第四联连同拒付商品清单随邮划代收报单一并寄收款单位开户行。如系电报划回的部分拒付和部分承付按规定格式合拍电报外,将部分拒付理由书第三、四联(连同拒付商品清单)寄收款单位开户行。
三、收款单位开户行办理托收款划回的核算手续:
  (一)全额划回的处理手续?
  收款单位开户行接到付款单位开户行寄来的联行邮划代收报单及所附第四联托收凭证时,除按联行制度有关规定办理外,并应将原留存的第二联托收凭证抽出,同第四联托收凭证进行核对,对审查无误后,在该两联凭证上填注转账日期,即以第二联托收凭证代转账收入传票(收)××科目  收款单位户,与联行来账科目对转。将第四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代收账通知交收款单位,并注销“发出的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的该笔托收。
  如系电报划回托收款的,应编制三联电划代收补充报单,以第一联补充报单代联行来账卡片,以第二联补充报单代转账收入传票,原第二联托收凭证作传票附件;第三联补充报单代收账通知,其余手续与上述邮寄划回相同。
  (二)延期划回的处理手续?
  收款单位开户行接到第一、二联“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到期未收通知书”后,应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加注“延期支付”字样及日期,然后将第二联通知书送交收款单位。第一联通知书附于第二联托收凭证后一并保管。等接到付款单位开户行一次或分次划款的邮划代收报单时,参照部分划回的有关手续办理。对于一次划回的,原第二联托收凭证作收入传票附件,第四联作收账通知附件交收款单位。
  属于电报一次划回的,参照电划金额划回手续办理。电报分次划回的,应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分次划回的金额。
  (三)部分划回的处理手续?
  收款单位开户行接到部分划回的邮划代收报单及两联特种转账收入传票,以一联特种转账收入传票(收)××科目收款单位户,与联行来账科目对转,另一联特种转账收入传票加盖业务公章后代收账通知交收款单位。然后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部分支付的金额。如系接到部分划回的电报时,应参照电划全额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并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部分支付的金额。俟最后清偿完毕在原托收凭证上注明结算终了日期,将托收凭证作传票的附件。
  (四)金额拒付处理手续?
  收款单位开户行接到第三、四联拒付理由书和原邮划托收凭证四、五联或电划凭证第五联及交易单证后,抽出原托收凭证第二联,注明“全部拒付”字样及日期,将第四联拒付理由书和邮划四、五联或电划第五联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给收款单位,收款单位应在第三联拒付理由书上签收,然后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起保管。
  (五)部分拒付的处理手续?
  收款单位开户行接到邮划代收报单,第三、四联部分拒付理由书和第四联托收凭证后,应抽出原留存的第二联托收凭证,同时在该凭证上注明“部分拒付”字样日期和部分拒付金额。以第三联拒付理由书办理转账,第二联托收凭证作附件。然后将第四联托收凭证作第四联部分拒付理由书的附件给收款单位。
  如部分拒付并同时将部分承付金额一次或分次划回时,对划回的款项应参照部分划回的有关手续办理。并将每次划回的金额在托收凭证上注明。
  如系接到部分拒付部分承付的电报时,参照部分划回的处理手续办理。?
四、三方交易、直达结算的核算手续:
  (一)代中间单位(批发单位以下同)发货的异地托收承付处理手续。?
   1.收款单位提交两套(邮划或电划)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分别向中间单位和付款单位办理托收时,开户银行按下列手续处理:
  (1)除按规定审查托收凭证外,还应审核:第一套托收凭证的付款单位和第二套托收凭证的收款单位(中间单位)的全称是否一致,其开户行的行名是否一致。经审核无误后,将两套托收凭证的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回单退还收款单位(由收款单位将第二套托收凭证的第一联寄交中间单位)。
  (2)将第一套托收凭证的三、四、五联或电划第三、五联及附寄的交易单证寄中间单位开户行,第二联自行保管;将第二套托收凭证的邮划三、四、五联或电划第三、五联及附寄的交易单证寄付款单位开户行,第二联寄中间单位开户行;同时应登记”代发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登记簿”(附式七)。
   2.中间单位开户行接到收款单位开户行寄来第一套托收凭证的第三、四、五联或电划第三、五联和交易单证以及第二套托收凭证的第二联时,经审查无误后,按下列手续处理:
  (1)对第一套托收凭证的三、四、五联或电划第三、五联及交易单证,按照付款单位开户行有关核算手续处理。
  (2)对第二套托收凭证的第二联按照收款单位开户行有关核算手续处理。?
  (3)接到付款单位开户行划回第二套托收凭证的托收款项或寄来延期支付、部分支付、全部拒付等项通知时,应按照收款单位开户行办理托收款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
   3.付款单位开户行接到以中间单位名义托收的第二套托收凭证的三、四、五联或电划第三、五联及交易单证时,按照付款单位开户行有关核算手续处理。
  (二)代办发货的异地托收承付处理手续?
   1.代办发货单位提交注有“代办托收”字样的邮划或电划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申请以收款单位名义向付款单位办理托收时,代办单位开户行除按有关规定审核外,应分别按下列手续处理:
  (1)将托收凭证第一联盖章作为回单退交代办发货单位转寄收款单位。?
  (2)根据托收凭证登记“代发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登记簿”并在第二、三两联托收凭证上加盖代办单位开户行业务公章后,将第二联托收凭证寄交收款单位开户行,将邮划三、四、五联或电划第三、五联及交易单证寄交付款单位开户行。
   2.收款单位开户行接到代办发货单位开户行寄来的第二联托收凭证时,按照收款单位开户行受理托收凭证的有关核算手续处理。
   3.付款单位开户行接到代办发货单位开户行寄来的邮划第三、四、五联或电划第三、五联托收凭证时,按照付款单位开户行的有关核算手续处理。
  (三)代理收货的异地托收处理手续?
  收款单位直接向付款单位的代理收货单位发货后,提交注有“代理收货托收”字样的邮划或电划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向付款单位办理托收时,其处理手续及付款单位开户行的划款和延付、拒付等手续与一般规定同。
五、托收承付结算的查询、查复处理手续
  收款单位开户行,对于发出托收凭证应经常进行检查,如果超过正常的凭证往返传递期限,尚未接到付款单位开户行的划款报单,也未接到延期支付、部分支付、全部拒付等项通知时,应办理查询手续。
  查询时应填制三联“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查询查复书”(用异地结算至通知书格式)将第一、二两联寄付款单位开户行,第三联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后面一并保管。
  收款单位开户行于发出第一次查询后,超过往返邮程尚未接到付款单位开户行查复时,应即发出第二次查询,在查询书上注明“第二次查询”字样。在发出第二次查询后又超过往返邮程不见查复时,应以函(电)发出第三次查询,主送付款单位开户行行长(主任)抄送付款单位开户行省、市、自治区分行。
  付款单位开户行接到托收凭证,如发现问题,必须与付款单位取得联系,能解决的问题应尽量争取解决。付款单位开户行在未与付款单位取得联系前,不得擅自退凭证。在接到第一、二两联查询书时,必须在当日或次日查明情况,在第二联查复书上写明原因,盖章后寄还收款单位开户行。将第一联查询书注明处理结果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俟款项划回后作传票附件。
  付款单位开户行接到查询书时,经办人员应及时、认真地查找,并注明结果。如接到查询书未认真查找,或置之不理的,以后发现积压、丢失、未划款的责任确在付款单位开户行时,应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收款单位开户行,接到第二联查复书时,应按查复书所列事由进行处理。如系付款单位开户行并未收到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除查明原因外,应及时根据第二联托收凭证照填一份,并用红笔注明“补寄副本”字样,以免重复。有关交易单证必要时亦可请收款单位另抄一份一并寄出。
  对托收款项未及时划回,其责任确在银行,对收款单位赔偿损失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收款单位有贷款时按贷款利息计算;无贷款按存款利息计算。此项损失应按财产多缺处理权限进行处理。
             贰、信用证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一、付款单位开户行开发信用证的核算手续:
  付款单位申请办理信用证结算时,必须根据结算办法有关信用证的规定,填制五联邮寄信用证委托书(附式八):
  第一联 给付款单位的回单;?
  第二联 付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办理信用证的支款凭证;?
  第三联 付款单位开户银行信用证保证金分户账;?
  第四联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凭以监督付款;?
  第五联 收款单位的信用证。?
  采用电寄信用证的单位,应填制四联电寄信用证委托书(附式九)。?
  第一联 给付款单位的回单;?
  第二联 付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办理信用证结算的支款凭证;?
  第三联 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开发信用证保证金的分户账;?
  第四联 (缺)?
  第五联 付款单位开发信用证的收入凭证并据以拍发电报。?
  付款单位在第二联委托书上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交开户行,开户行应按下列手续处理:?
  (一)审查信用证委托书?
   1.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和应填各栏是否填写明确、齐全;
   2.信用证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的起点;
   3.付款单位账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此笔信用证的款项;
   4.付款单位的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二)邮寄信用证的处理手续?
  经审查无误,以邮寄信用证委托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回单退给付款单位;第二联代转账付出传票(付)××科目  付款单位户,另填制一联特种转账收入传票在本科目内开立信用证保证金户(收)××科目  付款单位信用证保证金户;第三联委托书代信用证保证金分户账;第四联加盖带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后,连同第五联一并寄收款单位开户行。
  (三)电寄信用证的处理手续?
  以电寄信用证委托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回单退给付款单位;第二联代转账付出付票;第三联代信用证保证金分户账;第五联代转账收入传票。转账后,编制联行密押,并据以拍发电报。
  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邮寄或电寄信用证,应按规定收取邮费或电报费(存款不计息的单位不收邮费)。收费方法,可以逐笔收取,也可以按月汇总收取,具体手续由各分行自定。
二、收款单位开户行的核算手续:
  (一)开立信用证账户的处理手续?
   1.邮寄信用证处理手续
  接到付款单位开户行寄来邮寄信用证委托书第四、五联时,经审查收款单位确在本行开户;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明确、齐全,然后以第四联作为未付信用证分户卡片专夹保管;第五联加盖业务公章,作为信用证通知收款单位。
   2.电寄信用证处理手续
  接到信用证电报,经核对联行密押及进行上项审查无误后,应编制两联“电寄信用证通知书”(附式十),以电寄信用证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作为信用证通知收款单位;第二联作为未付信用证分户卡片专夹保管。
   3.信用证如指定发货须经付款单位派出人员或代理机构验货承付的,如其来行提交印鉴样本,应审查姓名或单位名称是否与信用证上填写的一致,并验对有关证明文件相符后,将印鉴盖在邮寄信用证委托书第四联或电寄信有证通知书第二联的承付印鉴栏,便于支付款项时核对,同时在空白处填注有关证件的名称、号码,以便查考。
  (二)办理信用证货款结算的核算手续?
  收款单位按照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向付款单位发货后,应填制四联“信用证结算凭证”(附式十一),连同交易单证和发运证件一并提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开户行应对结算凭证进行审查:
   1.结算凭证和交易单证是否符合付款单位信用证所列的付款条件,并附有或提供发运证件;
   2.结算金额是否在信用证未用金额以内,并符合结算金额起点的规定;
   3.是否超过信用证有效期限(有效期的计算:从信用证委托书签发的次日起加邮程。到期日遇国家统一规定的假日顺延);
   4.需要验货承付的,交易单证上是否已经由付款单位派出人员或代理机构签章,并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符。
  经审查无误,对不附寄发运证件的,应在结算凭证上注明“已验发运证件”字样。然后,以结算凭证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回单退收款单位;第二联代转账收入传票(收)××科目收款单位户,与联行往账科目对转;第三、四联连同交易单证一并随联行邮划代付报单寄付款单位开户行;在未付信用证分户卡片上登记本次结算的金额并结计余额。
三、付款单位开户行收到结算货款凭证的核算手续:
  付款单位开户行接到收款单位开户行寄来的联行邮划代付报单及第三、四联信用证结算凭证及交易单证,经审查无误,以第三联结算凭证代转账付出传票(付)××科目  付款单位信用证保证金户,与联行来账科目对转;第四联结算凭证作为支付货款通知,连同所附交易单证一并寄送付款单位。
四、撤销信用证的核算手续:
  (一)付款单位开户行第一阶段处理手续?
  付款单位申请办理信用证撤销时,应提交三联“信用证撤销通知书”(使用异地结算至通知书格式)和收款单位同意撤销的证明文件,开户行在信用证保证金分户账上批注“×年×月×日申请撤销”字样后,将第一联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后连同第二、三联一并寄收款单位开户行办理撤销手续。
  (二)收款单位开户行的处理手续?
  收款单位开户行接到付款单位开户行寄来三联撤销通知书时,第一联经与未付信用证分户卡片核对相符后一并保管,同时应在未付信用证分户卡片上批注“×年×月×日申请撤销”字样;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后寄还付款单位开户行;第三联是给收款单位的撤销通知。
  (三)付款单位开户行第二阶段处理手续?
  付款单位开户行接到收款单位开户行办完撤销手续寄回的撤销通知书,即填制二联特种转账收入传票,一联特种转账付出传票。以一联特种转账收入传票和付出传票(收)××科目付款单位户,(付)××科目  付款单位信用证保证金户,撤销通知书作为传票附件。转账后,将另一联特种转账收入传票代收账通知给付款单位。
五、结清信用证的核算手续:
  (一)收款单位开户行处理手续:?
  收款单位开户行在信用证有效期满或收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发货完毕,通知不再发货,或虽在有效期内,但未用金额不足三十元时,应根据信用证未用金额主动填制三联结清信用证通知书(用异地结算至通知书格式),一联凭以结清未付信用证分户卡片,一联寄付款单位开户行办理结清信用证手续;二联通知收款单位。
  (二)付款单位开户行的处理手续?
   1.付款单位开户行接到收款单位开户行寄来的结清信用证通知书,经与信用证保证金分户账核对相符后,填制二联特种转账收入传票,一联特种转账付出传票,具体手续与撤销信用证的第二阶段处理相同。
   2.付款单位开户行在信用证有效期满,经计算收款单位开户行邮寄结清信用证的单程,再加计五天后,如仍未接到收款单位开户行的通知时,应向收款单位开户行发出查询,催促办理结清手续。
             叁、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一、信汇
  (一)汇出行的处理手续?
   1.汇款单位信汇时,应填制四联信汇凭证(附式十二):
  第一联 给汇款单位的回单;?
  第二联 汇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办理信汇的支款凭证;?
  第三联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的收款凭证;?
  第四联 给收款单位的收款通知或代取款收据。?
  汇出行应审查:?
  (1)汇款用途是否符合政策;?
  (2)凭证内应填的各栏是否填写齐全、正确;?
  (3)付款单位账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此笔汇款的余额;?
  (4)付款单位的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2.经审查无误后,应按下列手续处理
  (1)以信汇凭证第一联盖业务公章退汇款单位作为回单;第二联代转账付出传票(付)××科目  汇款单位户,与联行往账科目对转;第三、四联随同邮划代收报单寄汇入行。
  (2)如系采购汇款,应在信汇凭证各联加盖“采购”戳记。?
  (3)如系“留行待取”应在凭证各联的“收款单位账号或住址”栏注明“留行待取”。如系“留行待取”,并凭印鉴付款的,应在第四联凭证上加盖预留的收款人印鉴。
  (4)汇款单位申请信汇自带,开户行要从严掌握,应审查自带理由是否符合结算办法的规定。如经审查同意,应在联行报单上加编密押和加盖联行凭证专用章后连同信汇凭证第三、四联一并装入信封,密封后交汇款单位按规定条件带交汇入银行。具体处理手续按联行往来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3.各单位办理信汇除存款不计息的单位以外,应按规定收取邮费,收费方法,可以当时逐笔收取,也可以按月汇总收取,具体手续由各分行自定。
  (二)汇入行的处理手续?
  汇入行接到汇出行寄来的邮划代收报单及信汇凭证第三、四联,应按下列手续处理:?
   1.直接收账的,以信汇凭证第三联代转账收入传票(收)××科目  收款单位户,与联行来账科目对转;第四联加盖业务公章交收款单位作为收账通知。
   2.不直接收账的,应以信汇凭证第三联代转账收入传票,(收)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户,与联行来账科目对转;并登记“应解汇款登记簿”(附式十三),在信汇凭证上编列应解汇款顺序号;第四联留存保管。另以便条通知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来行办理取款手续。
  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持便条来行办理取款手续时,汇入行应抽出第四联信汇凭证,验对取款人的有关证件,并将证件的名称、号码批注在空白处。取款人还应在“收款人盖章”处盖章或签字。如系信汇留交凭印鉴付款的,则所盖印章必须同预留印鉴相符。然后将第四联凭证代付出传票(付)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凭以办理转账或付现。如系转账,由单位填二联送款单,第二联代转账收入传票(收)××科目收款单位户。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给收款单位作收账通知。
  如系分次支付,除按上述验对证件外,应凭第四联信汇凭证注销应解汇款登记簿该笔汇款,并如数转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分户账内(不通过分录,以丁种账页代替),然后办理分次支付手续。待最后结清时,将第四联信汇凭证作传票附件。
   3.如系采购款,必须凭当地有关部门同意采购的证明,用原单位或采购员名义开立“采购账户”,并发给盖有“采购”戳记的转账支票或付款委托书。从采购账户支付的款项,必须审查是否符合当地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支用现金时,经银行审查同意,发给单张的支款凭条,凭以付款。采购账户不能由采购员自行转汇,需要转汇的,必须由汇出单位在原汇款凭证上注明或由汇款单位函电证明的,银行方给办理。
二、电汇:
  (一)汇出行的处理手续?
  汇款单位申请办理电汇时,应填制三联电汇凭证(附式十四):?
  第一联 给汇款单位的回单;?
  第二联 汇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办理电汇的支款凭证;?
  第三联 汇出银行凭以拍发电报。?
  汇款单位在第二联电汇凭证上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交开户行,汇出行应比照信汇核算手续审查。无误后,以电汇凭证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退汇款单位作为回单;第二联代转账付出传票(付)××科目  汇款单位户,与联行往账科目对转;根据第三联编制电划代收报单凭以向汇入行拍发电报。
  各单位办理电汇,应按规定收取电报费。收费方法,可以当时逐笔收取,也可以按月汇总收取。
  (二)汇入行的处理手续?
  汇入行接到汇出行发来的电汇电报,应编制三联电划代收补充报单,第一联代联行来账卡片;第二联代转账收入传票(收)××科目收款单位户;与联行来账科目对转;第三取代收账通知交收款单位。其余各项核算手续,均与信汇相同。
三、退汇
  (一)汇款单位申请退汇的处理手续?
   1.汇出行第一阶段的处理手续
  (1)汇出单位申请退汇时,如收款单位在银行有账户采取主动入账的,由汇出单位与汇入单位自行联系退汇;对不直接入账的汇款应备公函交原汇出行办理退汇。
  (2)汇出行接到退汇函件,应填制四联“退汇通知书”(用异地结算至通知书格式)在第一联退汇通知书上批注“×月×日申请退汇,俟款项退回后再行办理退款手续”字样,退交汇款单位;第二、三联退汇通知书寄交汇入行;第四联退汇通知书与便函一起保管。
  (3)如汇款单位要求用电报通知退汇时,只需填制两联退汇通知书,比照信汇通知书第一、四联的手续处理,并凭“退汇通知书”拍发电报通知汇入行。
   2.汇入行处理手续
  (1)接到汇出行寄来的退汇通知书第二、三联或通知退汇的电报,如该笔汇款已转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尚未解付的,应向收款单位或收款人联系索回便条。索回便条后,以第二联退汇通知书代转账付出传票(付)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与联行往账科目对转;第三联退汇通知书随同邮划代收报单寄原汇出行。如电报通知退汇的,应另制一联特种转账付出传票,(付)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与联行往账科目对转,并编制电划代收报单,凭以拍发电报。
  (2)如该笔汇款业已解付,应在第二、三联退汇通知书或电报上注明解付情况及日期后,将第二联退汇通知书或电报留存,以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拍发电报)通知汇出行。
   3.汇出行第二阶段的处理手续
  (1)接到汇入行寄来的邮划代收报单及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退汇款电报时,应以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第二联电划代收补充报单代转账收入传票,(第三联电划代收补充报单作传票附件)(收)××科目  原汇款单位户,与联行来账科目对转,并在原汇款凭证第二联上注明“此款已于×月×日退汇”字样,以备查考。以留存的第四联退汇通知书注明“退汇款汇回已代进账”字样,加盖业务公章后作为收账通知交汇款单位。
  (2)如接到汇入行寄回的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发来的电报注明汇款业已解付时,应在留存的第四联退汇通知书上批注解付情况,然后寄交原汇款单位。
  (二)汇入行主动退汇的处理手续?
   1.汇入行的处理手续
  汇款超过两个月,收款单位尚未来行办理取款手续或在规定期限内汇入行已寄出通知,但因收款单位住址迁移或其他原因,以致该笔汇款无人受领时,汇入行可以主动办理退汇,退汇时应填制二联特种转账收入传票,一联特种转账付出传票,并在传票上注明“退汇”字样,以一联特种转账付出传票办理转账,(付)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与联行往账科目对转,二联特种转账收入传票随同邮划代收报单寄原汇出行。
   2.原汇出行的处理手续
  接到汇入行寄来的邮划代收报单及所附两联特种转账收入传票,以一联特种转账收入传票办理转账,(收)××科目  原汇款单位户,与联行来账科目对转;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代收账通知交原汇款单位。
  (三)信汇自带退汇的处理手续?
  信汇自带退汇的处理手续,应按照联行、省辖往来制度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附件四:《中国人民银行联行往来制度》(试行本)(已发单行本抄送:建设银行总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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