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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订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2 生效日期: 2006-06-22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6]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为了科学合理地制订我省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方案,现将各有关单位的责任分工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
  (一)省国资委负责拟订省属华侨农场及所属其他各类农场的税费改革草案;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配合省国资委做好华侨农场税费改革草案的拟订工作。
  (二)省林业局负责拟订省属国有林场的税费改革草案。
  (三)省农业厅负责拟订所属国有农场的税费改革草案。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拟订本市、县(含乡镇)所属国有农场的税费改革草案。
  (五)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税改办)负责汇总各单位拟订的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草案并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六)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场的税费改革工作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进行。省农垦总局要及时将有关文件和信息简报等抄送省税改办。
  二、主要内容
  各单位、各市县拟订的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草案,其内容包括: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与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等。同时,要调查收集目前下属农场的数量、农工人数、土地面积、经营状况、农工税费负担等基本情况。
  三、报送时间
  各单位、各市县务必于2006年8月31日前将所属国有农场的税费改革草案报省税改办。省税改办要于9月30日前将汇总整理后的方案报送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
  四、落实要求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县要高度重视改革方案的制订工作;并借此机会,全面清查下属国有农场的基本情况,确保无遗漏。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组织精干高效的工作班子,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按期完成草案拟订工作。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县要尽快将有关联系人的名单报省税改办。省税改办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报告。
  省税改办联系电话:68531507;传真:68557291。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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