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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5 生效日期: 2004-08-25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4]9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我省国有林场主要分布在山区、河流源头、水库周围、黄河故道及风沙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和城市周围,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抵御自然灾害、改善城市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部分地方对国有林场管理重视不够,有的地方违法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建设工程项目,将城镇周边国有林场林地圈划为建设用地,随意改变林地用途;一些地方和部门无偿占用国有森林资源开发旅游,违规整体转让旅游经营权;有的地方擅自改变国有林场隶属关系、下放林场管理权限,导致乱占滥用国有林场林地、侵犯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为加强国有林场建设与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国有林地,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确保国家生态建设用地的长期稳定,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4]115号)精神,现就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土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必须保持土地利用性质的长期稳定。各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要将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各类土地明确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按具体用途落实到山头地块,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编制和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国有林场的土地实行严格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林地权属,保持国有林场经营范围的长期稳定。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要明确长期由林场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但长期以来一直由林场造林并经营管理的,在理顺所有者和经营者权益关系的基础上,继续保持长期稳定。县级人民政府要继续抓好国有林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及时为国有林场林地换发或补发林权证。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以城镇建设规划和行政区划调整、建立风景名胜区等为由,随意肢解分割国有林场,改变林地用途,改变隶属关系,下放管理权限。国有林场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完善森林资源和各类林地管理档案,不断提高各类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下:
  三、必须依法严格控制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对各类建设项目确需征占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土地的,必须按照法定权限,严格依法办理有关征占用手续,坚决杜绝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国有林场在其经营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类建设项目申请征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凡不符合《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核审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征占用国有林场土地的行为。
  四、加强对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管,严禁未经批准和不进行资产评估,低价甚至无偿转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国有林场林地是重要的国有资产,未经依法批准并办理相关出让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做出包括使用权流转在内的任何处置决定。国有林场以森林风景资源为条件进行合作开发的,必须依法进行森林风景资源的资产评估,不得将森林风景资源作为企业资本纳入市场流转,也不得以森林风景资源作抵押进行贷款担保或进行拍卖。在国家颁布统一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办法之前,对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要采取慎重的态度,严防以流转为名借机侵占林场经营的林地,破坏森林资源,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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