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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补充自然减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3-07-20 生效日期: 1973-07-20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了解决煤矿井下劳动力的不足,按照一九六三年八月十五日《国务院关于中央直属煤矿企业招用劳动力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地、市以上煤矿企业,自一九七三年一月起发生和自然减员(系指离开职工队伍,不拿国家工资的人员),可以如数补充,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补充的新工人,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统筹安排,首先补充减员单位井下工人的缺额,其次解决新投产矿井的急需。

  二、劳动力的来源:主要是补充符合招工条件并能下井劳动的煤矿企业职工子弟(包括家民在城镇和农村的),以及回到城镇的复员退伍战士,不足时再从其他方面招收。

  三、新补充的工人,必须充实到井下生产第一线,不符合下井条件的,不予接受,接受后不下井的要退回。

  四、新工人进矿后,必须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审查合格的,可以转为正式工人;不合格的,应予辞退,不准安排在井下做其他工作。
  
其他重点矿山井下的自然减员,也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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