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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4 生效日期: 2006-06-14
发布部门: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澄府〔2006〕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工作站,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县委批准,现予印发施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澄迈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加大工程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工程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交通部2004年14号令《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程立项

    第三条   镇、工作站、华侨农场要提前一年把所辖区域内拟建公路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后向县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四条   县通畅办根据申报情况,派员进行实地考察,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概算,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排序并把项目录入到“通畅”项目库。


    第五条   通畅办会同县发改局根据省交通厅的年度建设计划,按“项目库”顺序编制我县的建设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呈报省交通厅安排立项。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意安全”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实行设计任务委托书制度,重要县道公路及通村公路中的桥梁工程施工图设计由“海南省公路勘察设计院”设计。其他乡村公路设计可由县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设计后报“海南省公路勘察设计院”审查。


    第八条   工程预决算按规定由省交通厅处理。

 

第四章 工程发包

    第九条   根据交通部颁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要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

    关联法规    

    第十条   推行合理低价中标。要依法组织评标活动,重要的县道或农村公路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以上的,评标专家要从省交通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农村公路项目评标工作可由交通局或县招标办组织有经验的公路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评标。评标结果要在《澄迈要务报》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通过竞标,及时向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中标单位必须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规定凭施工图设计图纸等材料,按时向县交通局申请施工许可,取得工程许可后方可进场施工。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施工现场要有严格的安全设施,由施工单位负总责,严格把好建筑材料关、施工工序关、施工工艺关和交工验收关,确保工程合格率达100%。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隐蔽工程必须由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   工程出现重大变更,需报省交通厅会商省发改厅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全方位监理,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组织施工,杜绝偷工减料行为。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在每月23日将本月的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及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等报省交通厅、县“通畅工程”指挥部。


    第十八条   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支付除保留金后的工程合同款。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上级下拨项目专项资金和社会筹措的地方配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工程建设和管理,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必须凭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合格以上的工程量清单才能拨付工程款。

 

第七章 材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依照相关规定收集、整理与工程相关的文件、合同、图纸等材料,建立健全该项目档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将相关材料整理编制归档。

 

第八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按照合同文件要求施工造成损失,按合同约定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并责成施工单位整改,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忽视安全工作,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查清责任,依法进行补偿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单位拒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并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提出整改办法,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其义务,当发现有工程缺陷时,应当及时修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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