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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第五次体育场地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9 生效日期: 2004-07-29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4]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第五次体育场地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第五次体育场地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体育场地是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锻炼、增强体魄、丰富文化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也是发展体育产业的重要载体,在我国人民群众的体育活动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体育场地发生了很大变化,新建的体育场地也不断增加,进行第五次全市体育场地普查势在必行。为了保证我市体育场地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工作的通知》(体经济字(2004)21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结合新时期体育事业赋予体育场地、设施新的发展理念,全面了解我市体育场地数量、结构、分布和使用管理的情况,对全市各级各类体育场地进行全面普查。
  摸清我市体育场地的数量,特别是“九五”计划以来的体育场地状况;为国家全面制定小康社会体育场地标准、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标准、公共体育设施标准提供基础数据;了解掌握我市体育场地发展变化的特点,为顺利实施《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深化体育改革提供可靠资料;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提供对体育场地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基础数据,调整体育场地建设投资方向以及制定体育场地发展规划提供客观依据。

  二、普查机构
  成立郑州市第五次体育场地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龚立群 副市长
  副组长:姜现钊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 东 市体育局局长
  成 员:李忠仁 市财政局副局长
  江 滨 市统计局总工程师
  高振岐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寒潮 市农业局副局长
  张 胜 市文化局副局长
  普亚飞 市工商局纪检组长
  刘荣增 市旅游局副局长
  姚乃民 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水龙 中原区副区长
  刘炜东 二七区副区长
  王红梅 金水区副区长
  杜敏生 管城回族区副区长
  周新萍 惠济区副区长
  安惠萍 上街区副区长
  许广佑 巩义市副市长
  孙 黎 登封市副市长
  赵高祥 新密市副市长
  刘月楼 荥阳市副市长
  付桂荣 新郑市副市长
  杨润池 中牟县副县长
  陈云龙 市体育局助理调研员
  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公室),由刘东兼任办公室主任,陈云龙兼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体育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和普查办公室,并指派1名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普查联络员,普查工作人员须保证有教育部门人员参加。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1.普查范围:全市各系统、各行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个人建有的各类体育场地。
  2.普查内容:主要是体育场地的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基本状况和使用情况。
  3.标准时点:2003年12月31日。

  四、基本普查单位和普查方法
  以条块结合的方法进行普查。基本普查单位可在本区域内,通过教育、工会、工商、旅游、街道办事处、物业等渠道,因地制宜,以条、块、点、面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普查。基层普查员在所属地域内进行地毯式摸底调查时,要实地丈量,按照不重不漏、准确无误的原则填报普查登记表,要附实地丈量、计算、推算和推理的书面材料,并与第四次场地普查的资料数据进行核对。

  五、普查工作进度安排
  1.7月29日召开全市第五次体育场地普查工作动员会及举办业务骨干培训班。
  2.8月6日前各县(市)、区完成机构组建,制定体育场地普查工作方案并上报;完成本地区普查员的培训工作,争取早日开展工作。
  3.9月5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场地普查工作,上报普查登记表和工作总结。
  4.9月7日召开全市第五次场地普查汇总会。
  5.9月15日前市普查办公室对每个普查单位上报的各类表格进行审核,计算机数据录入后汇总上报,并撰写全市数据分析报告与工作总结。
  6.12月前对第五次全市体育场地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

  六、质量控制
  各县(市)、区应做好报表登记、归类工作,保证填写材料的完整真实性;市普查办公室应做好检查指导、审表、汇总、数据处理、普查简报的编发(每县(市)、区必须向市普查办公室投稿2篇)。普查数据的质量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七、奖励与处罚
  对于在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普查有关规定,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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