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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三等监狱官及四等监所管理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奖惩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0 生效日期: 2005-11-1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公训字第0940010164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公训字第0940010164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7点(原名称: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三等监狱官及四等监所管理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奖惩要点)

一、为落实受训学员之奖惩,以达考核效果,爰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订定本要点。

二、学员之奖惩,由法务部矫正人员训练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事实严加考核。

三、奖惩之种类:

(一)奖励:嘉奖、记功、记大功。

(二)惩罚:申诫、记过、记大过。

四、受训学员之奖惩: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内务、服装、仪容经常保持优良整齐者。

2.服务热心有具体事实者。

3.热心参与团体活动,具领导作用,足资鼓励他人者。

4.工作勤奋,服务认真,有具体事迹者。

5.爱惜公物,撙节公帑,有具体事迹者。

6.对上级交办事项,圆满达成任务,成绩优良者。

7.其它具体良好事迹,足资奖励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热心公益,见义勇为,有具体事迹者。

2.检举重大不良状况或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经查属实,有重大贡献者。

3.担任正、副学员长、组长,在训练期间积极负责,绩效优异者。

4.对主办业务之推展,具有成效,有具体事迹者。

5.执行公务负责尽职,或主动为民服务,有具体优良事迹者。

6.研究对业务有关之学术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或方案,经审查具有价值而采行者。

7.执行紧急任务,或处理偶发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8.对上级交办重要事项,克服困难,圆满达成任务,着有绩效者。

9.其它具体优良事迹,足资奖励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有特殊优良之行为,堪为受训学员之楷模者。

2.举发不法活动,消弭意外事件,冒险犯难,抢救重大灾害,使团体公众免受严重损害,经查属实者。

3.对本训练提出具体有价值之改进方案,经采行获重大绩效者。

4.其它重大具体优良事迹,足资奖励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诫:

1.言行失检,情节轻微者。

2.扰乱教室秩序,情节轻微者。

3.规定集会无故缺席,情节轻微者。

4.逾时返所、旷课或旷职,情节轻微者。

5.懈怠职务或处事失当,情节轻微者。

6.对公物保管不善,损失轻微者。

7.对上级交办事项,执行不力,情节轻微者。

8.不听长官命令或指挥,情节轻微者。

9.违犯其它有关规定,情节轻微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1.具有第(四)项各款情形之一,其情节较重,或经申诫处分,仍不知悔改者。

2.在所研习期间旷课累计达四小时或机关实习期间旷职累计达一日者。

3.对讲座、辅导员或本所员工傲慢无礼、态度强横者。

4.不假外出、赌博、酗酒滋事、互相斗殴或蓄意破坏团体秩序,情节尚轻者。

5.私取或损毁公物,情节尚轻者。

6.工作不力,或擅离职守,贻误公务者。

7.诬控、滥告长官、同事、经查证属实,情节尚非重大者。

8.违反有关法令禁止事项者。

9.其它行为不检,违反纪律或扰乱秩序,情节较重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具有第(五)项3.至6.款情形之一,情节重大,或经记过处分,仍不知悔改者。

2.在所研习期间旷课逾四小时而未达七小时或机关实习期间旷职逾一日而未达三日者。

3.参加不正当之集会、结社或团体活动情节重大,经查属实者。

4.故意损毁公物、图书或教学设施情节重大者。

5.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权利遭受重大损害者。

6.贻误公务,造成重大过失,导致不良后果者。

7.怠忽职责或泄漏职务上之机密,致机关遭受重大损害者。

8.违抗政府重大政令,或严重伤害机关信誉,有确实证据者。

9其它行为不检、违反纪律或扰乱秩序,情节重大者。

五、学员所受奖惩,依下列规定加减训练总成绩:

(一)嘉奖一次加○.五分,记功一次加一分,记大功一次加三分。

(二)申诫一次扣○.五分,记过一次扣一分,记大过一次扣三分。

六、学员之奖惩须提交本所辅导委员会审议。如学员对之不服可以书面提出申诉,辅导委员会应对申诉内容重新审议,将审议决议事项陈报所长后,函复该申诉学员。

七、第四点所列之奖惩,如有未尽事宜,准用「法务部暨所属机关人员奖惩案件处理要点」规定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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