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柜上字第0940004730号
第1条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为审议有价证券上柜案件业务之需要,依本中心组织简则第七条规定,设置有价证券上柜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2条 本委员会审议事项如左:
一、初次申请有价证券上柜之案件及其申复案件。
二、依本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第十六条之三第八项第二款规定申请上柜之案件。
三、主管机关、董事会或董事长交议之有价证券上柜相关案件。
本委员会之审议结论或意见,仅提请董事会参酌采纳。
第3条 本委员会之审议委员,由内部审议委员、外部审议委员及本中心董事共同组成:
一、内部审议委员:本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秘书,及上柜审查部、上柜监理部、交易部之经理。
二、外部审议委员:产业专家二人,法律及财会专家各一人。
三、本中心董事:本中心董事会推举之主管机关指派之董事二人。
第二条第一项各款之审议事项,除申复案件外,本委员会之成员由前项第
一、二款人员组成;申复案件,则由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员组成。
内部审议委员,因职务调动而解任,由接任该等职务者续任。外部审议委员,由本中心依「股票上柜申请案聘请专家咨询及提供咨询意见作业要点」之相关规定,报奉董事长核定后委任之专家担任之。
本委员会之审议委员共同遵守事项另订之。
第4条 本委员会开会时由本中心召集。由总经理担任主席,总经理未克出席时,由总经理指定之审议委员担任主席。
第5条 本委员会每次会议应有内部审议委员五人以上出席,及外部审议委员四人出席,始得开议。但申复案件之审议,除上开人员外,应有本中心董事二人出席。
本委员会开会时,审议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会议中亦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职权。审议委员提前离席者,不得行使表决权;如致在场审议委员人数不足前项所定开议人数时,主席应宣布散会,再择期重行审议。
第6条 本委员会就第二条第一项第一、二款之审议事项,经合议认定有本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审查准则」(以下简称审查准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七款至第九款之情事,或有违反「集团企业申请股票上柜之补充规定」第二、三条之情事者,应作成退件之决议。
经认定无前项之情事者,始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原则采记名一次表决,其表决结果采同意或不同意两种,表决票数应有出席审议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同意其上柜。
本委员会就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之审议事项,应有出席审议委员以无记名方式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项之记名表决之表决票由本中心设计提供。表决时,审议委员应于表决票上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及综合审查意见,未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之表决票,视同反对票。表决票交由会议主席统计汇整、宣布表决结果并作成决议,并应以弥封装入公文袋及签章后,由本中心以密件处理。但必要时,得由本中心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予以拆封查阅。
本委员会开会后,应由本中心上柜审查部将当次会议之审议委员书面审查意见或所询问题、投票结果列册建档,并予以公开陈列。
第7条 本委员会为进一步了解申请公司业务及财务情况,得邀请申请公司、推荐证券商代表暨签证会计师或其律师,列席本委员会说明及答复有关问题,并得向其调阅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或洽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8条 本组织细则经本中心董事会通过,并报奉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