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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中函西藏分院论文答辩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0 生效日期: 2001-07-10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藏价费[200]]61号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西藏分院:
  你院《关于取消论文答辩费的请示》(中函藏字[2001]15号)悉。根据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关于执行新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校函字[2001]第5号)精神,我区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取消中函西藏分院论文答辩费,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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