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鞍地税发[2002]47号
省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
一、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可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摊销;经济效益好的单位需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报经征收机关审核后市局审批。
二、本文件下发后,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完毕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仍按原规定执行;未汇算申报的单位可以按照上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