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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法律宣传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01 生效日期: 1995-09-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5]2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商业银行,各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今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四法一决定”)。“四法一决定”的颁布实施,为加强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秩序,加强金融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金融干部职工和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促进金融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行、公司)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法律宣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公司要加强领导,把宣传“四法一决定”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列入工作计划,做出具体安排。今年初,为做好金融法律宣传工作,各行、公司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成立了相应的学习、宣传领导小组,各行、公司要在前一段学习、宣传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宣传面,特别是加大向社会宣传的力度。要结合实际,在较短的时间(二、三个月)内,形成声势,收到实效。

  二、各行、公司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的统一安排和协调下,与地方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宣传部门以及企业主管部门等密切合作,对金融法律的学习和宣传作出具体部署,以保证宣传的深度和广度。

  三、这次“四法一决定”宣传活动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企业厂长(经理)、金融系统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的主要内容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任务、职能和货币政策目标;依法维护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和存款人的利益;规范票据行为;规范保险市场;严惩金融犯罪,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要注意宣传群众普通关心的金融法制问题。

  四、各行、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层次的宣传对象,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多种宣传媒介,采取通俗易懂、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
  通过宣传应使各级党政领导、企业厂长(经理)、金融系统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了解金融法律中的一些基本规定,达到向社会普及金融法律知识、增强金融法制观念的目的,以保证金融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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