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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要求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14 生效日期: 1996-11-14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通[1996]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今年11月6日,财政部、司法部发出了《关于要求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附有《1995—1996年财政拨给监狱、劳教单位各项经费情况调查表》、《1995—1996年财政拨给监狱各项经费情况调查表》。这是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发[1995]4号文件精神的重要措施。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坚决按《通知》精神办事,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迅速、完整、准确地向党委、政府汇报《通知》精神,积极争取支持,把国发[1995]4号文件贯彻落实好。
  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部。
附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要求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6日 财农字[1996]299号)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近两年来,各省(区、市)政府及财政、司法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帮助监狱、劳教单位解决了不少问题。但是,由于监狱、劳教生产单位亏损严重,财政拨付经费没有全部到位,监狱、劳教单位目前仍然十分困难。为此,国务院领导指示,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通知》有关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在1996年年底前落实监狱、劳教单位干警(含离退休干警)经费,以保证干警队伍的稳定。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在押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的通知》(财农字[1995]137号)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落实犯人及劳教人员生活费标准。
三、各地司法部门要加强对监狱、劳教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帮助监狱、劳教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扭亏增盈工作。对亏损单位,要提出扭亏方案,限期扭亏;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扭亏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监狱、劳教单位的工厂,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得挪用财政拨付的干警经费、犯人和劳教人员生活费,用于发放工人工资或挪作生产经营资金。
四、请各地将落实《通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对不能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各项经费和扭亏措施的,要说明原因,并将情况与附表一起,于1996年11月20日前报财政部农业司、司法部监狱局和司法部劳教局,以便汇总后向国务院领导汇报。
  附表一:1995—1996年财政拨给监狱、劳教单位各项经费情况调查表(略)
  附表二:1995—1996年财政拨给监狱各项经费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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