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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解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 2003-07-31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3]17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近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提出,因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预减少核算层次,取消所属经营机构的会计核算职能,实行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集中会计核算,所属经营机构分别申报解缴增值税的办法。为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2]第2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集中增值税、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3]209号)的规定,经市局研究,同意对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按总体税负所占销售收入比例在收入实现地解缴增值税,有关涉税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增值税的计算、申报和解缴。
  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经营机构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由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集中计算,所属经营机构分别申报缴纳税款的办法。具体操作按照鲁国税函[2003]209号文件第二条(一)、(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三、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由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统一在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其所属经营机构以防伪税控系统分开票机形式分别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他合法抵扣凭证,由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统一取得,统一认证,统一抵扣。防伪税控的发行、认定、报税工作均由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四、其他涉税问题的处理。
  (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及存货处理问题。
  对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截止2003年7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和各种库存货物,由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证明,并入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帐簿,期末留抵税款继续予以抵扣,各种存货不征收增值税。
  (二)对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取得的在2003年7月31日前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因在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不能进行认证,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证系统将其一般纳税人信息保留至2003年9月30日。
  (三) 年终后10日内对全年解缴的增值税税款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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