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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平安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纳税事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3 生效日期: 2002-03-03
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函[2002]24号
平安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2001年度招待费、宣传费、预防费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请示》(平保大分财[2001]028号)和《关于佣金、手续费自制凭证帐务列支的请示》(平保大寿[2002]79号)收悉。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2]243号)精神,同意你公司2001年度、2002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预防费在市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下级支公司分别按保费收入的0.2%、0.5%、0.1%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佣金、手续费自制凭证帐务列支问题。你公司报送市国税局备案的《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02年版)、《手续费管理规定》及凭证样本,符合《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2]243号)的要求,可以据此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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