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财关字第0930550401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财政部台财关字第09305504010号令修正发布第1、2、4、6条条文
第1条 本办法依关税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税则预先审核,指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得于货物进口前,向海关申请预先审核进口货物之税则号别。
第4条 进口货物申请税则预先审核,应依海关规定格式填具申请书,并检附原厂型录、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或样品,向地区关税局申请,经财政部关税总局复核地区关税局归列意见后,由地区关税局函复之。
前项申请书一份以申请单项货物为限,并应详填货品之名称、生产国别、型号、规格、成分、材质、制程、主要功能、特性、用途、一次或分批进口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6条 申请税则预先审核之货物有下列情形者,海关不予预先审核,并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假设性或仍在设计中之尚未生产等虚拟性货物。
二、与因税则号别争议进行行政救济中之相同或类似货物。
三、其它经海关认定不适合预先审核之货物,如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