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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税则预先审核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0 生效日期: 2004-07-2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财关字第0930550401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财政部台财关字第09305504010号令修正发布第1、2、4、6条条文

第1条 本办法依关税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税则预先审核,指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得于货物进口前,向海关申请预先审核进口货物之税则号别。

第4条 进口货物申请税则预先审核,应依海关规定格式填具申请书,并检附原厂型录、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或样品,向地区关税局申请,经财政部关税总局复核地区关税局归列意见后,由地区关税局函复之。

前项申请书一份以申请单项货物为限,并应详填货品之名称、生产国别、型号、规格、成分、材质、制程、主要功能、特性、用途、一次或分批进口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6条 申请税则预先审核之货物有下列情形者,海关不予预先审核,并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假设性或仍在设计中之尚未生产等虚拟性货物。

二、与因税则号别争议进行行政救济中之相同或类似货物。

三、其它经海关认定不适合预先审核之货物,如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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