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国税函[2002]9号
中山、甘井子、开发区分局:
中国外运辽宁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企业,到2000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51号)精神,经研究,现将该企业2001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运辽宁公司及所属企业(名单附后),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外运辽宁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大部分亏损,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中国外运辽宁公司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外运辽宁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