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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集中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8 生效日期: 2003-07-08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函[2003]20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山东公司)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0年2月改制上市。目前,全省共有17个市级分公司,180个县级分公司,1976座全资加油站。因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中石化山东公司按照总公司的统一部署,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其所属各县级分公司(包括全资加油站,下同)的核算职能,全部改由市级分公司统一进行核算。根据中石化山东公司取消县级核算,改由市级公司统一核算的实际情况,为支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经研究,同意对中石化山东公司由市级分公司集中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市级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县级分公司为市级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暂时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增值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
  自2003年7月1日起,对于目前县级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25%部分缴入县级国库的,实行由市级分公司集中计算,分别申报缴纳税款的办法。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增值税的计算与分配
  1.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全市市、县两级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计算全市增值税应纳税总额。
  2.市级分公司计算出全市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后,根据各县级分公司(包括市级分公司本部,下同)销售额占全市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各县级分公司应分配税款。计算方法为:
  县级分公司当月入库税款=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全市应交增值税总额×[县级分公司当月销售收入÷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全市实现销售收入总额]
  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总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二)纳税申报
  1. 每月7日前,市级分公司应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汇总”戳记)和《全市各县级分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明细表》(以下简称《分配表》),报主管国税机关。为适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汇总表)及附列资料等申报电子数据,要进入到《电子申报及票表稽核系统》中进行票表稽核。经票表稽核系统审核比对结果相符后,市级分公司将《分配表》交各县级分公司,同时将税款划拨至县级分公司
  2.每月10日前,各县级分公司应按《分配表》分别填报各自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简易申报),同时报送《分配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各县级分公司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市级分公司统一领购后,由各县级分公司以防伪税控系统分开票机形式分别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由市级分公司统一取得,统一认证,统一抵扣。防伪税控的发行、认证、报税工作均由市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对于县级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25%部分缴入市级及市级以上国库的,实行由市级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统一在市级分公司所在地申报入库的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缴纳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中石化山东公司实行市级分公司集中统一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县级分公司已经就地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再做调整,年度终了后,由市级分公司统一进行清算。
  各市国税机关,应做好中石化山东公司各县级分公司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工作 。

  四、其他涉税问题的处理
  (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及存货处理问题
  对县级分公司截止2003年6月30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和各种库存货物,由县级分公司提供有关资料,经原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出具证明后,并入市级分公司账簿,期末留抵税款继续予以抵扣,各种存货不征增值税。
  (二)对于县级分公司取得的在2003年6月30日前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因在市级分公司主管国税机关不能进行认证,原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认证系统将其一般纳税人信息保留至2003年9月30日。若上述专用发票抵扣联在原主管国税机关“认证相符”,则由原主管国税机关出具“认证相符”证明,市级分公司主管国税机关据以按规定予以抵扣;若认证结果为“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则由原主管国税机关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三)县级分公司原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稽核系统将其一般纳税人信息保留至2003年12月31日。稽核系统发现的涉及县级分公司的“比对不符”专用发票抵扣联,应由原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协查,并将协查结果告市级分公司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相应处理。
  (四)2003年6月30日前各县级分公司欠缴的增值税,应于7月征期内补缴入库。

  五、几点要求
  (一)市级分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中石化山东公司所属市、县级分公司的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征管质量,促进收入的增长。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配合,优化服务,组织好防伪税控系统开票方式的调整工作,及时传递和沟通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对中石化山东公司的税收管理工作,保证在8月份征期内执行到位。各地国税机关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操作意见。
  (二)中石化山东公司所属各市级分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健全企业内部财务核算,加强各县级分公司基础核算资料的统一集中管理,正确核算全市市、县两级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正确计算全市应纳税所得额,避免税源转移等问题的发生。市级分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格操作程序,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定期对所属各单位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发票的安全规范使用。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中石化山东公司达到直营连锁企业条件后,可按照该通知的有关要求,办理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申请审批手续。(四)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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