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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和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04 生效日期: 1996-10-04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随着我国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文化市场中的违法案件不断出现。
  许多违法案件带有作案范围广、蔓延速度快、辐射面大的特点,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一定规模,造成重大影响。
  为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建立有效的信息网络,充分调动全国各级文化市场执法力量,准确、快速地侦破和查处文化市场中的重大违法案件,保证我国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决定实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和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在文化市场管理范围内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属稽查机构在认真查处的同时,案发2日内向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报告:
  1、宣传反动、淫秽等违禁内容的案件;
  2、伪造、篡改国家部(委)公文的案件;
  3、非法从事涉外演出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演出的案件;
  4、非法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案件;
  5、非法制造、贩卖音像制品数额巨大的案件;
  6、娱乐场所色情服务、赌博活动情节严重的案件;
  7、抗拒检查,伤害文化市场稽查人员的案件;
  8、其它性质恶劣、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的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人的情况;
  3、其他有关情况。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要求
  1、重大案件发生地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要求报告后,应随时将案情的发展和对案件的查处情况,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
  2、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在接到重大案件报告后,视情向公安、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向相关地区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稽查机构发出重大案件协查通知。
  3、接到文化部重大案件协查通知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稽查机构,应立即开展查处工作,并将案件的查处情况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

  四、重大案件的备案程序
  重大案件查处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后,须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报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备案。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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