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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切实做好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5 生效日期: 2003-06-25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鲁价认发[2003]1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监察局、物价局,省直各部门: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政府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价格职能在司法和行政执法领域的延伸。去年九月一日,省人大颁布实施《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以来,价格鉴证工作已逐步走向完善、纳入法制轨道。为进一步贯彻《条例》,充分发挥价格鉴证工作为司法和行政执法服务的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 二十二 条规定,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在全省统一使用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物价局联合监制的“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委托书”和“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见附件)。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物价局联合监制的“山东省涉案资产价值认定书”同时废止。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机关的书面委托后,应按《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进行价格鉴证并出具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结论书须由注册价格鉴证师签字、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印鉴后方能有效。

  二、为确保《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专项拨款或补贴。中央驻鲁单位和省属各大企业驻地发生的刑事案件价格鉴证费用,按照委托机关的财政管理渠道解决。刑事案件价格鉴证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因经费不到位或经费被挪用而影响鉴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承担因此而引发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价格认证中心办理其他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价格鉴证费,并按照“票款分离”的征管办法,直接纳入财政专户。

  三、认真做好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处理底价的鉴证工作。涉案物品在案件侦查及审理阶段的价格鉴定结论,一般是涉案物品于鉴定基准日时的价值,主要作为定罪、量刑或案件处理的依据,往往难以体现涉案物品的现行价值。因此,为便于涉案物品的变现处理,促进执法机关的廉政建设,对结案后需要进行变现处理并依法上缴国库的涉案物品,需由价格认证中心重新确认变现底价,然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现处理,变现收入统一收缴财政。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加大对价格鉴证工作和价格评估市场的监管力度。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及国家有关文件,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业务,非价格鉴证机构也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因此,各地一定要进一步健全价格认证中心机构,既要在政策上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支持价格鉴证工作,又要加强制度建设和行为规范。同时,要加大对价格评估市场的调控和管理力度,进一步明确和界定社会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从业范围,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要从严查处。

  五、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做到公正执法、廉洁行政,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委托书样式
  2、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样式
  附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书样式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委托书
  (委托书文号)
  鉴定机构
  鉴定范围
  及标的物
  情况描述
  鉴定目的
  及
  要求
  鉴定基准日期
  附送材料
  委托单位经办人
  及联系电话
  委托单位  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
  意见  年 月 日
  鉴定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监制
  填写说明
  根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 十五 条规定,委托书的内容应当明确,相关资料应当真实。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证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等;
  (二)价格鉴证理由、目的和要求;
  (三)价格鉴证范围和基准日;
  (四)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五)委托单位批准人、送鉴人;
  (六)委托单位名称、委托日期;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有关项目内容在表中描述不清时,可另附页。此委托书仅供国家机关委托时使用,委托书应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此委托书可自行复制)
  附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样式(封面、结论、报告)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
  价格鉴定项目名称:(说明本价格鉴定项目的全称)
  委托方:(说明本价格鉴定项目的委托单位的全称)
  价格鉴定方:(说明本价格鉴定项目的价格认证中心的全称)
  作业日期:(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起止年月日)
  结论书编号:(价格鉴定机构内部编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监制
  制作说明
  完整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由封面、鉴定(认证)结论书、价格鉴定(认证)结果报告及附件等四部分组成。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果报告有表格和书面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应使用书面报告形式,当价格鉴证标的较简单,且单项价值较低,重要事项在表格形式报告中能够描述清楚时,可使用表格形式。
  附件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复印件):
  ①委托方价格鉴定(认证)委托书;
  ②价格认证中心资质及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明等;
  ③价格鉴定中引用的鉴定标的技术质量鉴定、状况分析描述等专业文件资料;
  ④其他有关资料。
  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所用纸张、封面、装订应有较好的质量,纸张大小采用A4规格。
  除封面、结论书由省统一印制外,其它部分由各价格认证中心按规定格式制作。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
  价鉴字()号
  委托方:
  价格鉴定项目:(说明本价格鉴定项目的全称)
  价格鉴定内容:
  (简要说明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鉴定基准日、价格鉴定结果等)
  (注册价格鉴证师签名)
  ×××价格认证中心
  (公章)
  年  月  日
  (结论书完成日期)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监制
  (价格鉴证报告表格形式)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果报告
  委托单位
  价格鉴定项目
  案件性质  鉴定基准日
  价格鉴定目的
  价格定义
  价格鉴定依据  1.>;
  2.>;
  3.>;
  4.×××价格鉴定(认证)委托书;
  ……
  价格鉴定方法
  价格鉴定总值  人民币大写
  价格鉴定人员  (姓名.资格证号)
  价格鉴定机构  (机构名称.资质证号)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清单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重置价格  综合  鉴定值  基准日
  成新率
  合计:  大写:
  鉴定日期:年  月  日
  (认证中心公章)
  (价格鉴证结果报告书面形式)
  ×××价格鉴定(认证)结果报告
  一、委托方
  (说明委托单位的全称)
  二、价格鉴定标的
  (概要说明价格鉴定标的状况)
  三、价格鉴定目的
  (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目的和应用方向)
  四、价格鉴定基准日期
  (说明所鉴定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对应的年月日)
  五、价格定义
  (说明本次价格鉴定采用的价值标准或价值内涵)
  六、价格鉴定依据
  (说明本次价格鉴定依据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价格鉴定机构掌握和收集的有关资料)
  七、价格鉴定原则
  (说明本次价格鉴定遵循的价格鉴定原则)
  八、价格鉴定方法
  (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思路和采用的方法)
  九、价格鉴定过程
  (说明本次价格鉴定调查、勘验、测算及分析的主要过程。对于复杂鉴定标的鉴定,应另制作技术报告入档)
  十、价格鉴定结果
  (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最终结果,以人民币价格表示,并应分别说明总价和单价,附大写金额)
  十一、价格鉴定的假设和限定条件
  (说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是客观、真实的;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假设前提,未经调查确认或无法调查确认的资料数据,价格鉴定中未考虑的因素和一些特殊处理及其可能的影响,本价格鉴定报告使用的限定条件)
  十二、价格鉴定声明
  1我们在本价格鉴定结论书(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2本价格鉴定结论书(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本价格鉴定结果报告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价格鉴定报告中的价格鉴定标的没有(或有已载明的)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或有已载明的)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价格鉴定结论书(报告);
  5我们对本价格鉴定结论书(报告)中的价格鉴定标的进行了(实地)查勘(应说明哪些价格鉴定人员对价格鉴定标的进行了实地查勘。若没有对鉴定标的进行查勘,需说明原因);
  6(说明是否有人对本价格鉴定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
  7价格鉴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他用。未经价格鉴定机构同意,不得向委托机关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8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委托机关可于鉴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委托有复核权的上级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裁定;
  9(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
  十三、价格鉴定作业日期
  (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起止年月日)
  十四、价格鉴定机构
  (机构全称、法定代表人及机构资质)
  十五、价格鉴定人员
  (列出参加本次价格鉴定的人员姓名、资格或职称,并由两名以上注册价格鉴证师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价格鉴定报告完成日期)
  (加盖价格鉴定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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