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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监察部、建设部关于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11 生效日期: 1996-09-11
发布部门: 公安部建设部监察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火灾事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政法委曾发出紧急通知,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火灾事故总的情况看,并未根本好转,尤其是群死群伤的特大恶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也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劳动部等部委,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先后向各地发出了开展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查专项治理的通知。从全国普查、抽查情况看,问题相当严重。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均欠帐70%左右;不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今年4月2日沈阳商业城、7月17日深圳端溪酒店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再次说明目前一些地方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安全责任制只停留在书面上,口头上;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重大火险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滞后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这些都是造成特大恶性火灾的重要原因。为了有效地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上升势头,认真总结火灾教训,杜绝特大恶性火灾的发生,公安部、监察部、建设部研究决定,1996年9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建设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政策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专项治理整改落实情况;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整改落实情况,特别是商场、宾馆、馆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整改落实情况。
  (三)消防监督部门对本地区重点防火单位和重大火险隐患掌握情况,督促整改落实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二、检查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接本通知后,负责组织公安、监察、建设部门开展这项工作,并要向各地市发出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支持配合,在深入扎实地组织自查整改的同时,做好这次消防执法检查情况的材料汇总工作,于12月底前报公安部。公安部、监察部、建设部适当时机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市进行抽查,听取整改工作的全面情况汇报,并对重点场所进行随机抽查。

  三、检查依据
  这次消防执法检查主要依据以下法规和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消防法津、法规和技术标准;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于1996年4月1日发出的《关于全国大中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检查情况的通报》;公安部、建设部、劳动部、国内贸易部、国家旅游局于1996年7月1日发出的《关于全国部分城市建筑消防设施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我们将把这次执法检查情况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全国。

 
199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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