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卫药发(1995)第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
经国家基本药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将麻醉药等12类药品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予以公布。
请各地及各有关部门按照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药发(1994)第6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部分品种目录的通知”要求,继续做好转发此文及宣传推行《国家基本药物》的工作。各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在参照使用基本药物目录时,应注意避免用药品商品名(商标名称)替代药品通用名称。
附件:麻醉药等12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略)
卫生部
总后卫生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