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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1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以国税发[2006]178号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促进税收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政策,为有权机关制定的各类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征税政策、减免税政策以及与税收政策执行相关的其它税收征收管理政策。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以下问题的,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
  (二)没有反映客观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的社会现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难以操作执行的;
  (四)含义模糊,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
  (五)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
  (六)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并反映新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新的社会形势对税收政策调整的要求及对征管措施的改进要求。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利用多种途径,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通过以下方面:
  (一)规范性文件会签、会办;
  (二)税源管理、征收税款以及单个税种管理;
  (三)税务检查;
  (四)重大案件审理、听证、行政复议
  (五)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
  (六)审计、行政诉讼、举报、信访、媒体报道等外部监督;
  (七)其它。
  第六条 对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省级税务机关应分别不同情况,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三种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第七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主要针对新制定实施的税收政策,提出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体现政策反馈的及时性。对新发现的其他税收政策问题,也可在发现问题后即时上报。
  第八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内容应当包括税收政策的名称、文号,存在的具体问题、涉及的具体条款,发现问题的途径等。
  第九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简报》一事一报,一般每季度不低于一篇。
  第十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主要对现行税收政策执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意见、建议,体现反映问题的普遍性以及地方税务机关的评价建议。
  第十一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内容应当包括税收政策的名称、文号,存在的具体问题、涉及的具体条款,发现问题的途径,问题产生的原因,相关的意见、建议等。
  第十二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一事一报,一般每半年不低于一篇。
  第十三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是针对某一方面的重要税收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体现反映问题的深入性及可改进性。
  第十四条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要求有问题,有数据,有案例,有建设性的改进意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可结合本单位有关工作进行。
  第十五条 上述三种形式的反馈报告在以纸制版形式报送的同时,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或因特网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电子版。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策法规部门)牵头负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其他部门应当配合政策法规部门的工作。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及时整理、汇总从各种途径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形式与内容以本级税务机关名义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需要明确答复的税收政策问题,仍按现行公文规定的程序、格式请示上报。
  第十八条 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由省级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应当定期汇总各地报送的反馈报告,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反映事实清楚,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由政策法规司商有关司阅提意见后报总局领导阅示;
  (二)对于反映相关政策问题重大、情况复杂或难以立即提出解决方案的,在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可由政策法规司牵头、相关司局参与,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
  (三)对各地反馈报告的税收政策问题,进行分类备案,供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时参考。
  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根据各地的反馈报告,不定期汇总归纳重点、难点、热点税收政策问题,组织有关地区进行专题调研。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按年对各地反馈上报的税收政策问题进行统计并通报全国税务系统,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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