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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31 生效日期: 2003-05-31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3年我省夏粮生产与常年相比,产量减幅较大,人均占有量偏低,物质基础比较薄弱,再加上当前正处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特殊时期,夏粮收购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做好2003年夏粮收购工作,确保农民增收和省内粮食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保护价收购制度,努力掌握调控粮源。为确保我省粮食市场稳定,经研究,对省政府此前确定的关于“2003年进一步放开济南、淄博、东营、日照、莱芜、潍坊6市的粮食市场”的意见暂缓执行。2003年夏粮收购除青岛、烟台、威海3市外,其他市均作为产区继续执行国家定购和保护价收购制度。未放开的14个市粮食定购数量和保护价收购品种维持上年政策不变。有条件的市、县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积极推行农业税征实,确保完成税收任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满足农民出售余粮的要求。
  二、严格执行各项粮食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2003年我省产区小麦收购保护价为每50公斤55元(三等白麦),定购价格与保护价格执行同一价格,不实行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具体价格水平和论价办法由省物价局、粮食局另行下达。与毗邻省交界的县(市、区)要主动搞好价格衔接。优质小麦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收购的其他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高于同类同等级普通小麦收购保护价格的原则,自行确定。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小麦,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收购小麦的用粮企业,要坚持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认真执行依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不准限收、拒收、停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压级压价现象发生,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青岛、烟台、威海3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敞开收购,努力掌握调控粮源。无论产区还是销区,都要坚持户交粮户结算政策,及时兑付售粮款,不准给农民“打白条”。由粮食部门代扣农业税款的地方,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及时以现金兑付农民完税后的余款。
  三、落实好信贷资金,支持夏粮收购工作。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保护价政策收购的粮食,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钱”的原则,及时供应收购资金。集中收购期间,要对购销企业发放3至5天的铺底资金。青岛、烟台、威海3市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业务所需的收购和调销资金,在政府出具利息、价差补贴承诺的前提下,要及时供应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从事非政策性业务和“订单”收购所需的收购资金,要本着“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给予贷款支持。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应拨付的各项政策性补贴逐级拨付到基层粮食企业,支持企业搞好夏粮收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加强收购资金管理,调销的粮油货款要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否则,农业发展银行要按规定立即停止收购资金供应。
  四、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收购市场秩序。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市场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收购市场秩序。要进一步规范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行为,继续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入市资格,从事粮食收购业务,进一步拓宽粮食收购渠道,搞活粮食流通。要进一步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粮食、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对未经资格认定、工商登记注册,擅自到农村收购粮食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强化组织领导,保证夏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2003年夏粮收购工作正值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夏粮收购和防治“非典”工作两不误。为有效防止“非典”传播,各基层收粮单位要抓紧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治“非典”用具用品,采取划片定点、预约收购等办法,有计划地安排农民售粮时间,避免集中等候售粮,千方百计为售粮农民提供安全的售粮环境。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把夏粮收购工作做好。各地要密切注意收购动态,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夏粮收购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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