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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关于尽快成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28 生效日期: 1996-08-28
发布部门: 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
发布文号: 农金改[1996]l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已经成立,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任组长。段晓兴同志任副组长,国务院有关部委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同志任成员;段晓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司长蔡鄂生、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大用兼任副主任,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管理部主任张华任专职副主任,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管理部副主任王坷任主任助理。为加强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省、地、市均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成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和主要任务
  (一)人员组成
  省、地、县三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地方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负责同志任组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长任副组长,地方农业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分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分支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任成员。
  (二)主要任务
  省、地、县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组织落实全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调查研究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协调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各方面的关系;总结交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经验;及时反映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和工作任务
  (一)机构设置
  省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立农村金融体改和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一名副行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一名有关处处长兼任副主任,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信用合作管理处处长任专职副主任,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信用合作管理处副处长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人员由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信用合作管理处全体干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以及其他部门抽调干部组成。
  地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比照省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建办法执行。
  县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不设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有关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联社负责。办公室主任由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一名副行长兼任,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县联社抽调干部组成。
  (二)工作任务
  省、地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完成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布置的具体工作;负责改革过渡时期对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的领导及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掌握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动态;及时反映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的突出问题。
  县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基本上也承担上述工作任务,但不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管理。
  各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在《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下发后尽快成立并开始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成人员要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备案。各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在全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不得各行其事。
  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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