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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购房贷款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0 生效日期: 2001-09-10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1]185号
沈阳诚实消费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收取购房贷款代理服务费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制定收费标准如下:   1、无产权证购房贷款代理服务费每宗500元;
  2、有产权证购房贷款代理服务费每宗200元;
  购房贷款代理服务费为经营性收费,应在客户自愿委托的基础上实施。
  此批复自二00一年九月十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届时重新核定。请接到此批复后,到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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