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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外地驻济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5 生效日期: 2003-05-15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外地驻济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1998年3月30日印发的《济南市外地驻济办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济政办发[1998]11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政府提速的要求,推进济南市与外地的经济技术协作与交流,保障外地驻济办事机构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地政府以及行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在济南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简称驻济办事机构)。


    第三条   外地单位凡申请冠以驻济办事机构名称,均需到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设立驻济办事机构公函,内容包括拟设驻济办事机构的名称、任务、主要业务、人员编制及机构撤销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法、机构不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的承诺等;
  (二)在济建造、购买或租赁办公和其他用房的有关证明和协议文件;
  (三)驻济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书、法人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单位近期简介;
  (五)申请单位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设立驻济办事机构的单位,应当如实填报《外地驻济南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领取《外地驻济办事机构登记备案证明》和《外地驻济办事机构登记证》后,方可对外办公。 驻济办事机构凭登记备案证明和登记证办理刻制公章、机构代码证和开设银行帐户等手续。


    第五条   驻济办事机构人员凭登记备案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登记。需要迁移户口的,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第六条   驻济办事机构招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所聘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各项费用。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在驻济办事机构长期工作的,其子女可以在济借托、借读,市及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积极协助办理。


    第八条   驻济办事机构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可以持派出地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证明,到驻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检审手续,并接受驻地公安交通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   驻济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机关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帮助驻济办事机构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保护其合法权益,为驻济办事机构提供以下服务:
  (一)通报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重大经济活动情况。
  (二)组织有关经贸洽谈、产品展销等招商引资活动。
  (三)举办联谊活动,交流区域、行业间的合作信息。


    第十条   驻济办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持登记证办理年审手续。逾期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有关登记备案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驻济办事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地点、负责人、联系电话的,应当在10日内向登记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外地驻济办事机构需要撤销的,应当在撤销前到登记备案机关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办公,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审或者变更手续的,一经发现将责令其停止对外办公,并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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