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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工作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24 生效日期: 1995-04-24
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
发布文号: 电外[1995]217号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等部门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部制定了《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请参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1月12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及《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1993年12月28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
  如有问题或意见,请与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联系(联系人:王月 电话:6023876-3112 传真:6016077)。
  原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即日起作废。
附件: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工作办法   一、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为电力部设立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在电力部领导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指导下,负责电力部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手续。
  二、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要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机电产品进口政策及各项规定,贯彻“服务、监督、高效、廉洁”的宗旨,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
  三、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的行政用印章为“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章;审批用印章为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统一核发的,在海关总署及银行等有关部门备案的“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专用章”。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根据国家关于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电力部门所属单位机电产品进口业务。
  四、负责电力部门机电产品的进口登记工作。负责电力部门所需进口配额产品汇总审核和转报工作。
  负责电力部门所需进口特定产品的转报工作,并办理招标特定产品的进口手续,负责电力部门特定产品招标工作的协调、检查和监督。
  五、负责电力部门进口登记机电产品统计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部门批准进口机电产品的统计资料报送国家机电办。
  六、负责电力部门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自用机电产品和直接用于国内市场销售的机电产品的登记工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机电产品的管理。
  七、会同侨办、台办部门办理国家限额外接受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配额产品的转报工作。
  八、负责电力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的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负责各类引进项目所需进口机电产品的前期咨询工作。
  九、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在业务上受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负责向本部门领导和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总结,报告工作情况。
  十一、负责对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提出异议的进口证件进行复议。协助海关、工商、公安、检察和监察等部门查处机电产品进口工作中的违章、违纪和违法案件。
  十二、负责制定本部门办公室印章使用及进口证明、登记表的使用规定。
  十三、注意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一般情况下坚持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进口手续或给予答复。
  十四、为统一信息渠道,加强部门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凡电力部所属单位机电设备进口手续必须到电力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办理,一律不得在地方机电设备进口机构办理,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后果自负。
  199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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