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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沈阳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1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1]62号

沈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沈阳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公安部第2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2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和省政府第66号令《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鉴于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的场地、道路和设备等方面已经逐步实现了场地标准化、考试电子化和管理微机化,经审核并参照其它省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同意对沈阳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考试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考试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次10元。
  2、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电脑无纸化):每人次90元(不分车型);
  3、场地驾驶考试(电子桩):汽车类每人次180元;摩托车每人次90元;
  4、道路驾驶考试(专用标准考试道路):汽车类每人次100元;摩托车每人次50元;
  5、增驾考试收费,按增驾类别和考试科目,参照上述收费收费标准执行;
  6、考试教材收费标准按出版社标定价格执行。
  7、对参加考试不及格者,免费补考一次。

  二、上述收费包括考前辅导费等所有考试费用,除此之外,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向参加考试的学员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本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从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在2002年7月31日期满前三个月,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核定。

  四、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到沈阳市物价局、财政局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做到亮证收费,使用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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