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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10 生效日期: 1995-09-01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教财[1995]30号
随着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入,普通高等学校中部分学生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全部学杂费有困难。为帮助这部分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不因此影响学业,经研究决定,在收取学杂费的普通高等院校中,对困难学生实行减免学杂费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好困难学生上大学的问题,认真贯彻减免学杂费政策,保证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二、各高等院校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减免学杂费实施办法,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三、学杂费减免对象及额度,由各高等院校根据本校的实施办法,结合学生本人表现及经济状况,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研究确定,并可随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要特别注意解决好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的问题。
  四、各高等院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应视情况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各高等院校要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其包括减免学杂费在内的各类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进行宣传,解除经济困难考生及其家长的疑虑,保证合格新生按规定入校学习。
  六、减免学杂费是资助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与其他有关政策统筹安排。
  七、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院校要将学杂费减免政策和其他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措施,在实践中认真总结、逐步完善。各校党、政、群组织要共同配合,做好困难学生思想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
  八、本通知自199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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