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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核设备制造资格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30 生效日期: 2006-11-3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
发布文号: 国核安函〔2006〕75号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确认核设备制造资格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公司所承担的岭澳二期主泵泵壳加工是属于法国热蒙公司主泵产品的分包内容,根据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规定,该主泵属于国外进口设备,且由国外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制造,目前不需要取得我局颁发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但是,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二章第  条第七款“对进口核承压设备进行核安全监督”的管理规定,我局将对主泵制造进行监督。你公司作为热蒙公司的分包商,应执行国家核安全法规,接受我局的核安全监管。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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