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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信访行为维护公共秩序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30 生效日期: 2005-11-3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哈公告(2005)9号

为规范信访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信访活动:
  (一)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通过书信、电话、电传、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提出;
  (二)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持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任何人不得强制、胁迫他人参与走访活动;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和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信访人在走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予以制止、批评教育、收缴相关物品、将其带离接待场所、予以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举挂横幅、张贴标语、示牌持旗,或者散发传单、呼喊口号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的;
  (三)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的;
  (四)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的;
  (五)损害接待、办公场所的公私财物的;
  (六)非法滞留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信访人进行集会、游行、静坐示威,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得许可。未经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解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哈尔滨市公安局

20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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