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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22 生效日期: 1995-02-22
发布部门: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证日期
   发证工作从即日起开始进行,从接到本通知起,凡已在岗的离年满十八周岁相差三个月以上的未成年工,均需办理登记,持证上岗。

  二、证件价格
   每本《未成年工登记证》定价1.50元

  三、订购方式
   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为单位办理订购手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也可直接办理订购手续。请将《〈未成年工登记证〉订购单》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并将购证款汇至以下收款帐户。
   收款帐户
   户名:全国防尘防毒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开户银行:北京市农行朝阳支行金台路城市信用社
   开户帐号:11?143?69
   汇款时请在用途栏内注明“《未成年工登记证》”字样。
   有关发证具体工作,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职业卫生处负责。
   联系电话:64212079
   联系人:刘志光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并立即开始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工作,贯彻执行情况和发证情况请及时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附:《未成年工登记证》订购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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