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国税函[2003]8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近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关于汇总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申请》(国寿鲁发[2003]3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规定和各市局核实情况,经研究,现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下辖各市级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县级支公司(含相当于县级支公司的营业部,名单附后),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内,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和管理上划到市级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下辖各市级分公司所属上述支公司之外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支公司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独立核算单位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