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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16 生效日期: 1995-02-16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改革开放以来,高等学校认真贯彻科技工作方针,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根据学校的基础与条件,加强组织,主动参与竞争,积极有效地开展科技工作,在科技工作的“三个层次”上做出了显著成绩。同时,科技工作也促进了教学水平的提高,培养了一大批高质量专门人才和中青年学科带头人。这些成绩的取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的组织、协调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高等教育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和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的精神,使高等学校在全方位发挥其功能作用中,科技工作有一个新的解放和大的发展,高等学校科技管理工作的任务也日益繁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要加强对高校科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决策权和包括对中央部门所属院校的统筹权的基本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要加强对本地区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九五”规划的基本思路与设想,要密切与科技、经济、产业部门的联系和配合,认真做好“九五”高校科技规划工作。诸如,高等学校“三个层次”科技工作的安排,重点学科建设,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跨世纪人才培养,科研机构调整,人才分流,组织高校群体优势,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等等。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要进一步研究新形势下高校科技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努力为高校科技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支撑条件和外部环境。要根据《科技进步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或完善有关高校科技工作的条例、办法、措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科技(研)处,是具体负责高等学校科技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能,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并注意管理队伍的建设,以适应高等学校科技工作发展的需要。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于4月15日前将如何加强对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管理的书面意见报我委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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