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国税函[2003]64号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济招银会字[2003]第02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所属非独立核算、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县级支行(含相当于县级支行的办事处、营业部,名单附后),在招商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内,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和就地预缴管理上划到济南分行。
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所属上述支行之外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支行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独立核算单位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