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8 生效日期: 2003-03-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函[2003]64号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济招银会字[2003]第02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所属非独立核算、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县级支行(含相当于县级支行的办事处、营业部,名单附后),在招商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内,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和就地预缴管理上划到济南分行。
  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所属上述支行之外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支行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独立核算单位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