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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6 生效日期: 2003-03-26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3]5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精神,现将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为达到同口径比较分析的要求,调查的企业范围应与上年度保持相对稳定,即除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企业外,凡列入上年度调查范围的纳税人必须继续调查。具体调查范围如下:
   (一)调查企业规模要求:
   1、调查企业户数原则上不少于各局所辖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
   2、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应占当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50%以上;
   3、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应占当地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85%以上;
   4、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应占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入库数的30%以上,且调查企业当中70%以上应为生产性企业。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全部纳入调查范围: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内资出口企业,包括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专业外贸公司
   2、最高开票限额在千万元版及以上的企业;
   3、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4、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5、重点税源监控企业。
  二、调查户数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今年的内资和外资企业调查户数与去年相比略有增加。各单位调查户数分配如下:
   (一)内资企业:2400户
   市南 300户   市北 350户  四方 300户
   李沧 240户   崂山 140户  城阳 170户
   开发区 150户  保税区 50户  即墨 200户
   胶南 150户   胶州 150户  莱西 80户
   平度 120户
   (二)外资企业:550户
   市南 60户   市北  60户   四方 50户
   李沧 50户   崂山  80户   城阳 50户
   开发区 70户  保税区 10户   即墨 30户
   胶南 10户   胶州  60户   莱西 10户
   平度 10户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市局今年将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作为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内容,对各基层局报送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行考核。各基层局两级领导应当高度重视税收调查工作,加强对税收调查的组织领导,关心爱护调查人员,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税收资料调查是一项对税政综合业务、财务会计业务、计算机操作水平、工作组织能力以及工作责任心各方面要求非常高的综合性工作,各基层局应尽量保持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确需调整人员的,分管领导应当监督离岗人员做好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及交接工作,坚决杜绝因换人出现数据质量下滑现象。
   (二)从今年起,将统一使用全国税收调查软件SDMS2.2版。各基层局在安装新版软件前,必须先卸载旧版调查软件。各局应主动将调查软件及参数下发到规模较大、财务核算健全、有一定调查基础的企业,并作好宣传发动及企业的使用培训和填报指导。各基层局被调查企业使用调查软件自行审核的比例一般不少于调查总户数的10%,市局将按此比例下发部分调查软件及调查参数的光盘,并将调查软件及参数放在青岛国税外部网站供纳税人下载使用。为保障数据质量,进行调查软件操作时,应当关闭病毒防火墙。
   (三)为了及时发布最新的税收调查信息,方便调查人员下载最新调查参数、调查软件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广域网上和财政部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均开设了税收调查工作网页,各局应通过访问上述网页了解最新动态,下载最新参数。财政部互联网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登陆主页后,选择“税收资料调查”便可进入。
   (四)各基层局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调查工作的最高原则,努力提高数据质量,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进行统计上报。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基层局对于审核时发现的不合填表说明的问题,要通知企业及时进行修改,企业认为有特殊情况而不需要修改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对数据进行修改,要保证录入的数据与企业填报的数据完全一致。要破除以审核公式为中心、以消灭审核提示信息为终极目标的错误观念,充分认识审核公式控制的局限性,回到认真按照填表说明填报的正确轨道上来。
   (五)各基层局应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扩大调查面,增加本单位的调查户数,应注意选取不同经济类型、经济规模和行业结构的企业,以增强调查样本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六)各基层局在调查过程中,应当积极与当地地税机关取得联系,加强协商,努力避免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进行重复调查。
   (七)完成调查数据工作后,各基层局要提高调查数据的利用率,对调查数据的应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根据本地实际需要,进行各具特色的测算分析,写出数据分析报告,并于2003年8月底前上报市局,数据分析报告的质量将作为调查工作年度评比的重要依据。
  四、调查表调整内容
   (一)企业代码的调整内容
   1、增加了增值税出口退税方式代码(第14部分),具体为:0表示未实行出口退税的纳税人,1表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2表示实行免退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3表示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4表示实行免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2、增加了税控方式代码(第15部分),具体为:0表示未使用任何税控装置的纳税人,1表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2表示使用税控加油机的纳税人,3表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4表示同时使用上述3种税控系统的纳税人,5表示使用防伪税控和税控加油机的纳税人,6表示使用防伪税控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7表示使用税控加油机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
   3、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第3部分)采用了2002年修订的全国统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02)。
   (二)企业表(01表)调查指标的调整内容
   1、增加了第十二部分“增值税出口退税指标”,包括11个指标(01表204行到214行),将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已退税额,实行免退税或先征后退办法出口的应退税额、已退税额等与出口有关的指标在这部分集中反映。
   2、在原来的十一个部分中增加的个别指标包括:(1)反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年初和年末逾期未缴税额,分别是21、26、43、49、58、64、132和137行;(2)反映按政策规定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本年度按规定减征的增值税税额”(32行);(3)“本年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的销售额”(35行);(4)“本年已纳车辆购置税”(74行);(5)反映企业年初和年末存货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的145和151行。
   3、指标名称或填报口径有变化的指标包括:(1)将内销货物的计税(免税)销售额与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在指标上区别开,涉及的指标包括“本年内销货物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1行)、“本年内销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2行)、“本年适用6%、5%、4%征收率的应交税额”(6行)、“适用6%、5%、4%征收率的进项税额”(13行)、“本年内销货物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33行)、“本年内销货物免征消费税的销售额”(34行);(2)将上年度使用“本期”、“期初”、“期末”的指标改为使用“本年”、“年初”、“年末”,但含义没有变化。
   (三)货物劳务表(02表)调查指标的调整内容
   1、增加了“本年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的销售额”(12行)。
   2、与企业表中名称和填报口径发生变化的几个指标一致,货物劳务表对应的指标也进行了调整,具体为:“本年内销货物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3行)、“本年内销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4行)、“本年出口货物销售额”(5行)、“本年内销货物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10行)、“本年内销货物免征消费税的销售额”(11行)。
   3、与企业表相同,将上年度使用“本期”、“期初”、“期末”的指标改为使用“本年”、“年初”、“年末”,但含义没有变化。
  五、时间要求
   各单位请于2003年5月底之前完成调查表数据的录入、审核和修改工作。于2003年5月31日前派专人携软盘报送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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