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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扶贫帮困行动中开展包户扶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7 生效日期: 2001-04-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1]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献爱心送温暖扶贫帮困行动方案”,推动包户扶持工作向纵深发展,省政府决定在扶贫帮困行动中广泛开展包户扶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与形式
  包户扶持的对象是2001年春节期间扶贫帮困行动普查中确定的城乡贫困户。
  包户帮扶的主要形式是单位包户,党员干部及有条件的城乡居民包户等。省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各人民团体等都要积极参与,并与包扶对象结成帮扶对子,各级干部及有条件的城乡居民要通过敬老认亲、扶贫认亲、联络济贫、包户扶贫等形式与困难群众结成一帮一帮扶对子,帮助包扶对象解决衣被、口粮、住房、就医、就学、就业等生产和生活困难。在包户扶持工作中,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包扶对象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情况及原因,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包扶单位、包扶人员的自身优势,科学有效地结成帮扶对子。

  二、目标与任务
  在包户扶持工作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区别对待,因地制宜,一户一策,既要开展救济扶贫,又要开展开发式扶贫,实行综合治理。近期目标是解决衣被、口粮、住房、就医、就学、就业等基本生活困难为主,保障其基本生活。长远目标是帮助和扶持发展生产经营项目,逐步形成稳定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对有部分劳动能力或没有劳动能力,经过包户扶持仍无能力脱贫的帮扶对象,要坚持以“输血”为主,保持经常性救助,着力解决衣被、口粮、住房、就医、就学等基本生活困难,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主要通过政府救助、落实优惠政策、包户扶持等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保持基本稳定。
  对有劳动能力,经过包户扶持可以脱贫的贫困户,在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的前提下,要坚持以增强其自身“造血”功能为主,重点以传授技术,提高劳动力素质,联系落实致富项目,帮助和扶持发展生产,促进其主要依靠自身发展能力脱贫致富。包扶这类贫困户要因地制宜,因户施策,标本兼治,从帮助贫困户研究生产项目入手,千方百计为他们寻找生产、就业门路,引导贫困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靠自己双手勤劳致富。力争做到1年解决生活困难,2年形成自我发展能力,3年基本实现脱贫。

  三、组织与管理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中发(1999)10号),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把扶贫帮困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把包户扶持工作落到实处。全省各级扶贫帮困领导小组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包户扶持的组织管理、检查指导和评比表彰工作。各市、县(市、区)扶贫帮困领导小组要依据2001年春节期间扶贫帮困普查结果,把当地的包户扶持指标分解到各有关单位,保证所有贫困户都有人帮扶,责任到人,实现全覆盖,不留死角。要逐级建立贫困户档案,对每户贫困户都要建立帮扶卡,记录贫困户的贫困状况和经过包户扶持后的生产、生活变化情况及包扶单位、包扶人员在包户扶持中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果。对包户扶持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贫困户的生产生活状况适时调整包户扶持对象,对返贫的要继续帮助。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在包户扶持期间的考核与管理,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实际行动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把干部包户扶持纳入工作目标和考核中。对在包户扶持期间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

 

  四、措施与要求
  1.建立包户扶持责任制。各级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建立扶贫帮困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单位包户、包扶人员要与当地扶贫帮困领导小组签订责任状,根据所包扶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与措施。在具体工作中,要突出包扶人员的个人行为,充分发挥他们的自身优势,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防止他人代管代包;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包户扶持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
  2.加强包户扶持工作的组织管理。各级献爱心送温暖扶贫帮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民政部门要做好包户扶持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包户单位和包户干部因地因户制宜开展包扶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要深入实际及时检查和评估包扶工作成果,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市要立即落实分解指标、签订责任状、建档立卡,务必于5月10日前将全部包户扶持工作情况上报省扶贫帮困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政厅要以简报或专刊等形式做好扶贫帮困特别是包户扶持的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工作。
  3.切实把包户扶持落到实处。包户单位和包户人员要定期到贫困户家中,每年不得少于4次,了解他们的需求,听取他们的意见,为他们提供生活援助,扶持、指导生产。特别要注意在春耕、秋收、换季、重大节日等关键时刻,为贫困户解决困难。包户单位和包户人员要积极地、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贫困户意见和要求,向生活困难群众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教育贫困户克服依赖思想,树立自强不息精神,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有关单位要支持包户人员的工作,帮助他们完成工作任务。各部门在包户扶持工作中,要根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制定优惠政策,在帮扶对象的税费、子女学杂费、医疗费、公共服务费等方面给予照顾。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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