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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30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1]第55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我市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略)
附件2:《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略)
     大连市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   一、各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并按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表样附后)。纳税人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应将《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报主管科室一份。
  二、各基层征收分局的加油站主管科室每月根据各加油站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中的申报的数据在“加油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 - “加油信息管理 - 加油信息读入”子系统中进行手工录入,以作为对加油站进行纳税情况检查的依据。各加油站每月报送的《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应予留存两年。
  三、加油站如发生增减加油枪、信息变更情况或者废业时,应及时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各基层征收分局的主管科室应对变更前的加油信息进行重新读卡核实,确认该加油站纳税申报无误后,再对该加油站在“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加油日常管理”、“加油站信息变更”子系统中进行更改或注销。
  四、各基层征收分局的加油站主管科室每季度应对所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1次加油数据读取,并将读出的数据与加油站的申报资料、《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进行核对。税政科每年应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对全局所辖加油站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加油站发生倒油、代储油等业务时,需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科室报告说明,由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否则,一律视为销售计税。
  六、各基层征收分局的税政科根据本局所辖加油站的纳税情况,每半年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一次加油站税收情况反映,要求有比较、有说明,数字完整,分析具体。
  七、各基层征收分局所辖加油站的主管科室及主管人员发生变化的,请及时通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八、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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