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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外地驻京办事机构用房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9-28 生效日期: 1991-09-28
发布部门: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全国各地与北京的交往愈加密切。适应这一形势的需要,外地驻京办事机构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有较大发展。据统计,到目前为止,经国务院批准的驻京办事处共计46个(其中含国家民委批准的3个);经国务院同意,由北京市政府陆续批准的驻京联络处已逾140个。大量外地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置,沟通了北京与全国各地的联系与交往,促进了北京与全国各地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但是,外地驻京办事机构的用房问题十分突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驻京办事处虽已基本解决用房问题,但还有不少办事处要求扩建用房;外地驻京联络处的用房问题更多,主要是北京市只审批机构,不批用房面积指标。现有用房产权形式多样,用房规模也很悬殊。为贯彻《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严格控制城市建设规模,应加强外地驻京办事机构现有用房的管理,严格新建用房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外地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外地在京设立驻京办事机构,须经国务院办公厅和北京市政府审查批准;未经批准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要坚决撤销;符合条件的要履行审批手续。今后,各地未经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批准,自行在京设立办事机构的,北京市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建房、租房。
  二、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驻京办事处的用房(包括办公用房、招待所和单身宿舍,下同),其规模,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从严掌握,“一个省市原则上规定2000平方米,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原有用房,经房管机关鉴定确属危险需翻建的,应允许原地翻建,但不得增加面积;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拆迁的,可安排到近郊城市开发区或城近郊危旧房改建地区,确需新建扩建增容的,需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项目审查小组批准,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达建房计划。
  三、由北京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驻京联络处,其用户规模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最多不超过1500平方米。
  四、外地驻京联络处新建用房原则上安排到近郊城市开发区或城近郊危旧房改建地区参加统一开发建设。城市规划部门应在近郊城市开发区,规定外地驻京办事机构发展建设用地,进行统一开发建设。各驻京联络处不得私自承租、购买公有或私有房产。确需承租、购买公有房产的应到本市房管机关办理租赁、买卖过户手续;确需承租、购买私有房产的,应报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并到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凡已在城区承租公房的,承租协议须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承租期满后应转移到近郊城市开发区或城近郊危旧房改建地区另行解决用房。凡已在旧城区购置公房的,不得原地进行翻建;如确需翻建的,应迁至近郊城市开发区或城近郊危旧房改建地区。
  五、外地驻京联络处新建用房一律持派出地省、直辖市计划、物资部门的建房投资规模、面积指标和建筑材料指标,报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审批,列入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六、外地驻京办事处和外地驻京联络处所属招待所用房只能用于接待派出地来京人员住用,不得向社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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