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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来投资实行“一站式”办公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1998]154号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机关作风,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对外商和港澳台侨商(以下统称外来投资者)投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个地点收费、一个中心投诉”的“一站式”集中办公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 办公内容
  (一)受理并办理外来投资的有关手续,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合同、章程的审批;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工商名称预登记和注册登记;财政、税务、外汇管理登记;海关备案等。
  (二)联合审查有下列情况的项目:
  1.国家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的项目;
  2.建设或经营条件需全市平衡的项目;
  3.重复建设的项目;
  4.市政府确认的重大投资项目;
  5.其他必须联合审查的项目。
  联合审查由市外经贸委组织。
  (三)对属市级部门办理的外来企业年检手续,实施联合年检。
  (四)依法受理外来投资者对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其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
  (五)提供投资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
  (六)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及依据。按收缴分离的暂行规定,设立收费点统一收费。

  二、 组织和职责
  (一)下列部门应参加“一站式”集中办公:
  市外经贸委、市政府招商办、市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地房局、市环保局、市技监局、重庆海关、外管局等部门。上述参加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二)“一站式”办公人员由值班长、值班员和联络员组成:
  1.值班长是“一站式”办公的现场领导,负责协调处理和检查、督办集中办公中的重大事宜。值班长主要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和副秘书长担任,必要时可委派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
  2.值班员由参加“一站式”办公的部门派出。人员1年轮换1次。值班员是派出单位的业务授权代表,在各自部门职权范围内为外来投资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年检、备案等事宜,向来访者解答政策,提供咨询,并受理投诉者对本部门管辖事务的投诉。
  3.联络员由市外经贸委指派。联络员负责联系值班长和各工作部门,收集各部门及办事人的意见和反映,对参加集中办公的值班员进行考勤。
  (三)市外经贸委是“一站式”办公的牵头组织部门,同时,负责“一站式”办公及场所的日常管理,并负责对各值班员进行年终综合考评,考评意见送派出部门作为其年终工作考评的依据。

  三、 工作要求
  (一)各参加部门应明确其“一站式”办公事项和职责,并将本部门“办事指南”提供给办事人,对办事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地给予解答。
  (二)值班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年检、备案等事宜时,有权使用本部门审批专用章,各部门要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和授权使用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该印章与部门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三)各部门在值班时应认真填写《办理审批、证照手续登记表》、《投诉笔录》和《“一站式”办公受理事项统计表》。《办理审批、证照手续登记表》、《投诉笔录》由受理部门建档保存,《“一站式”办公受理事项统计表》由联络员汇总和保存。
  (四)各部门应按季度将本部门参加“一站式”办公的办事情况写成工作简报,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外经贸委、市政府招商办备案。
  (五)“一站式”办公值班人员应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要求,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语言礼貌,待人热情。“一站式”办公值班人员一律佩戴“值班工作证”上岗。

  四、 办事时限
   对手续齐全、材料齐备、符合行政机关“办事指南”要求的投资项目,从正式受理之日计算,各项行政管理除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中关于办事时限的规定外,并应遵照以下办事时限要求:
  (一)审批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机关值班人员要将受理并经初审合格的项目材料带回各自所在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与办事者约定取文时间和地点,按时发给批文、证书。
  (二)办理工商登记,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可在当日办结的,要抓紧办理,当日发照。
  (三)办理地、房证书,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告知办事者领证时间、地点。
  (四)办理其他证照手续,应在当日完成。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须由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委和其它机关转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应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手续。
  上述事项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需要延期的,须报值班长同意并告知办事人,但最长不得超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事时限。

  五、 办公时间和地点
  各部门集中办公时间为每周星期二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非集中办公时间设值班电话,由市外经贸委负责日常联络和接待。
  “一站式”办公地点暂设在市外贸大楼第18层。

  六、 监督制约
  参加“一站式”办公的部门及值班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和《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违反市政府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七、 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八、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执行本规定,并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九、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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